法律问答

我哥因开出租车与对方人力三轮车相撞,对方的车上还坐了一个人,因此撞到了两个人。两人都是65岁以上的老人。
交通事故责任书已下:我方%70的责任,对方司机%30的责任,另一坐车人无责任。
目前,对方司机已出院,另一个人因伤到头部现已住院一个多月。这一个多月来都是我和妈妈在医院照顾两个病人,直到对方司机出院。现在另外一个伤到头部的病人留下了点后遗症,医生说可以出院慢慢修养。但是对方不肯出院,医生还说如果不肯出院修养,可以在医院康复科康复治疗,费用20多万。但是我方已垫付不起昂贵的医药费,如需打官司赔付对方费用,保险公司也要根据病人出院后的各项手续才能进行赔付。可是对方还要求康复治疗,目前我妈妈还在医院照顾病人,病人现在的情况是生活都能自理,而且自己愿意出院,就是病人的家属不肯接他出院。对方家属还曾说出带有威胁性的话语。我觉得我方已经尽到了人道主义,在这种情况下我方应当如何处理……还请各位资深律师帮忙解答。
在这里谢谢了#(太阳)

2018-09-24 18:14:42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根据《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
    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因此,受害者实际发生的后续治疗费,责任人必须予以赔偿。
  • 为了确保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能得到及时有效的救治,国务院28日颁布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规定,在一些特别情况下,由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和保监会解释说,保险公司垫付抢救费用需具有一定条件。

      首先,垫付前提是发生了三种情形造成受害人人身伤亡:

      一是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

      二是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

      三是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

      其次,垫付金额不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相应的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且垫付金额为抢救受伤人员所必须支付的相关医疗费用。

      再者,保险公司有权就垫付的抢救费用向致害人追偿。
  • 肇事车辆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支付抢救费用;抢救费用超过责任限额的,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或者肇事后逃逸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交通事故处理的重要任务之一是抢救受伤人员。要采取各种措施充分保证交通事故受伤人员能够得到及时的抢救治疗,从而有效地减少交通事故伤亡人数,保障事故受害人的生命安全。为此,《道路交通安全法》首先将医疗机构对受伤人员的救助义务规定为一项法定义务。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5条的规定,交通事故受伤人员抢救费用的支付分为以下三种情况:  
    1、对于事故车辆身份明确,而且参加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的,明确由该机动车投保的保险公司预先支付抢救的费用。由于受保险性质的限制,保险公司支付的费用不超过被保险人投保的责任限额。抢救费用超过责任限额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部分或者全部费用。  
    2、事故车辆尚未投保第三者责任险或者投保的责任险过期而未续保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部分或者全部费用。  
    3、肇事车辆逃逸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部分或者全部费用。  相关知识延伸阅读: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垫付医疗费情形  
    (一)符合《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情形;  
    (二)接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求垫付的通知书;  
    (三)受害人必须抢救,且抢救费用已经发生,抢救医院提供了抢救费用单据和明细项目;  
    (四)不属于应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的抢救费用。  自收到交警部门出具的书面垫付通知、伤者病历/诊断证明、抢救费用单据和明细之日起,及时向抢救受害人的医院出具《承诺垫付抢救费用担保函》,或将垫付款项划转至抢救医院在银行开立的专门账户,不进行现金垫付。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