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判断从事违法经纪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下列说法正确的是(居间合同的居间人是委托方的代理人)选择合同订立在理论上可以分为的阶段为()要约邀请 要约 承诺 新要约下列佣金构成公式正确的是()佣金=经纪成本+税收+经纪合同 佣金=经纪成本+税收+经纪费用佣金=经纪利润+经纪费用 佣金=经纪利润+税收+经纪费用

2018-10-04 10:21:06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除了以下四种情形外,如委托了律师,原告可以不出庭:
    1、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无论是法定代理人还是委托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志的以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
    2、负有赡养、抚育、抚养义务和不到庭就无法查清案情的被告。
    3、给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的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
    4、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离婚诉讼,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应当到庭。
  • 居间人是期货公司或者客户委托,为其提供订约的机会或者订立期货经纪合同中介服务的自然人或者法人。对于受公司委托的居间人,期货公司按照居间合同的约定向其支付报酬。居间人独立承担基于居间关系所产生的民事责任。居间人不属于期货公司工作人员。客户通过期货公司提示已明知期货公司从未授权或默许非期货公司工作人员以期货公司的名义从事期货业务经营交易行为,如果客户决定以书面或口头方式与居间人或其他人员订立有关委托下单或收益分成等任何约定,期货公司均不承担任何责任。  居间人违反合同约定义务的,应当根据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赔偿责任。目前,我国各地方房产交易管理部门一般都印制了对二手房交易起指导作用的房地产买卖居间服务合同,律师通过对这些合同中有关居间方的义务进行总结后发现,合同中一般规定了居间人的以下几点义务:  
    1、报告订立房屋买卖合同的机会;  
    2、向委托人如实报告与订立合同有关的事项;  
    3、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  
    4、为买卖双方提供办理相关过户手续、代交付房屋等服务的义务;  
    5、保密的义务。  《合同法》第425条规定:居间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并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这里的“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应指的是有关房屋的权属情况、面积、售价、质量等房屋重要信息,而不能扩大理解为所有的房屋信息。而且应当注意居间人的赔偿责任仅仅限于故意隐瞒和提供虚假情况两种情况。如居间人为了促成交易,故意隐瞒房屋主体遭到破坏,或帮助卖方隐瞒卖方无房屋所有权的事实,这些情况下居间人应当赔偿买方损失。  另外,居间人是否有义务核实房屋的自然信息,并向买房人报告呢。对于这一点,实践中有很多不同的理解,从而导致纠纷的发生。律师认为,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居间人的主要目的和任务是促成交易,虽然居间人要促成交易不可避免的要向买卖双方报告一些房屋信息,但是这并不能免除买卖双方对房屋信息进行核实的义务。如果买卖双方对在订立买卖合同前对房屋的有关信息认真核实,即便居间人不报告也不会导致买卖双方的利益受损。因此,居间人核实并报告房屋相关信息的行为,虽然是居间人促成交易过程的组成部分,却并不是法律赋予居间人的强制义务。
  • 委托代理是指代理人依据被代理人的委托,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其效力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委托代理的形式主要有两种,即书面和口头形式,当事人在实际运用中,可以用口头形式,也可以用书面形式,但法律规定用书面形式的,应按法律规定,采用书面形式,如诉讼代理,代签经济合同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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