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1-养子女交付



我妹妹抱养一女儿(出生当天),孩子5岁时我妹妹离婚,孩子6岁时我妹妹又再婚,我妹妹、妹夫、孩子又共同生活了9年,我妹妹得了精神病,生活不能自理、不认识人、没有意识。看病治疗使经济负担加重,目前我妹妹已退休,退休工资每月2000元,治病花掉了家里所有积蓄,妹夫没工作只能在家照顾我妹妹,孩子今年15岁,明年考高中、或中专或大学,我妹妹完全丧失了继续培养孩子的经济能力。因此想交付子女,交付给孩子的亲生父母,或孩子的第一养父,是否可以?请帮忙指教。

2-补充



非常感谢您能给我回复!想跟您聊一聊具体情况,拜托了!请帮忙!

没有办理收养手续。按亲生子女落户,而且一年半前孩子就知道是抱养的(是我妹妹告诉的,当时是无奈。因为孩子刚上初二就反常的很,遇事不叫妈,自己关在屋里,出入常拽门,说不吃饭就不吃饭,以为孩子知道自己的身事了),这事对孩子伤害很大,很反常,郁闷、忧伤、学习成绩下降。对我妹妹伤害更大,无法面对孩子的反常状况,从抱养那天开始我妹妹对孩子已经倾注了15年的心血,昵爱的很,家境并不宽裕,孩子吃、穿、用从未受过憋,自己省吃俭用,从不在意自己的身体。自己生活并不利索,却给孩子穿白裤子(手洗)、白靴子,上学做送子车,孩子5岁时(2000年)我妹妹离了婚,主要是由于我妹妹得了乳腺癌,她婆婆认为得了癌症是个坑,非把他家的钱弄空不可(当时他家有些钱)因此指使儿子离婚(也是由于抱养的孩子,婚姻基础不牢)。10年过去了,面对癌症(绝症)我妹妹没有倒下,却倒在了与养女的亲情和奇特的爱面前。如此大的打击,半年前我妹妹就得了精神病(当然还有脑梗疾病的影响,我妹妹这辈子太不容易了),住了两次院,从得精神病那天起这个孩子就住在我母亲家,由我小妹妹照顾,做饭、接送上学(初四、晚9点多放学)孩子很可怜,承受这么大的痛苦,一年半了也没有从阴影里走出来,可能是我妹妹娇惯的,孩子也不太懂事。从上学到现在一直学习不太好,现在更不好了,爱穿、爱美、讲究吃喝,经常和男孩子打成一片。现在她有些嫌弃我妹妹了,我妹妹住院从不打听,也不主动去医院看望(15岁的孩子),虽去过几次都是我们要求她或带她去的。在我们家里面对这种状况、这种关系,我及我小妹妹还有我母亲,以及我们的儿女对这个孩子加倍的关爱也无济于事。最大的困惑是没法教育这个孩子,深了不行,浅了也不行,担心以后下去会出事(离家出走、学坏了)。所以想找到孩子的亲生父母,让她有个寄托,有一个她认为的家。或许对孩子的今后有帮助,另外我妹妹在有病之前和有病之后半糊涂时都责成我们一定要帮她找到孩子的亲生父母,而且坚决不同意把孩子交付给孩子的第一养父。

这种情况可以交付吗?关键是我现在的妹夫是孩子的第二养父(他们在一起也生活了8年),是否有对孩子继续监护的权利?现实中他能照顾我妹妹就已经不容易了,再让他对孩子负责任,似乎有些不公平。那样很可能会把他逼跑了。

孩子的第一养父没头脑、没主意,遇事听他妈的,手头只有两个辛苦钱(大概几十万),他的家庭为人不善,同我妹妹离婚时就说孩子没有血缘关系,坚决不要,而且还不给抚养费。现在却挑逗孩子说能上大学他就给钱(明知道孩子的成绩根本上不了大学),还说把孩子当亲姑娘,将来的钱和房子都是孩子的。弄得孩子在我们这生活的很不安心,同我们有抵触,轻易不叫姨和姥姥。现在为了孩子着想,只要孩子生活的好就行,我们同孩子的第一养父协商是否能接纳孩子?他们说现在不行,将来都是孩子的(也就是孩子成人以后他要,混好了他要)。

唯一的出路,也可以说最好的办法是找到孩子的亲生父母。但是孩子当初是由孩子的第一养父家,孩子的奶奶及姨奶帮忙抱养的,他们能找到却不帮忙找,而且坚决制止找。我妹妹现在糊涂,过去的事都不记得了。因此要想找到孩子的亲生父母也是个难事。现在这个孩子把我们全家搅的不知所措、哭笑不得,我妈妈70多岁,一面可怜这个孩子,一面小心怡怡的呵护着她,做好饭她不愿意吃就不吃,水果端上来不想吃放那一天也不吃,水果她只爱吃火龙果和香蕉,所以我妹妹常给她买这两样。 

孩子亲生父母的情况(过去听我妹妹说的),南方人(可能是湖北或江西、浙江省的)常年在哈尔滨打工,三个姑娘,这孩子是老三,生下几个小时就抱走了,孩子姨奶说过去孩子亲生父母曾向她要过照片,她没给。3年前还知道孩子亲生父母在哈尔滨工作。

听了我的陈述请各位律师、朋友、帮个忙,你们见的多、听的广、办法也多、点子也多。通过不同渠道帮帮这个可怜的孩子吧!(这个孩子同意找她亲生父母,当初不愿意找 ,那是让她第一养父家调拨的,现在得知他们也不要她,已经绝望了)帮帮我们全家走出困境吧!多谢!多谢!

声明一点,我们并不是把孩子推出去不管,假如我妹妹病好了,有意识了,不会让孩子离开她的,我们是想找到孩子的亲生父母暂时当做一门亲戚相处,共同带好孩子,如果我妹妹不见好,在涉及交付。



3-再次补充



感谢您在百忙中倾听我们的呼声,理解我们的烦恼。请问:

1:假如孩子的亲生父母就是找不到,我妹妹也不见好,能否通过法院强制交付给孩子的第一养父?

2通过法院孩子的第一养父也不要?还有其它办法吗?

收养
2018-10-12 21:12:31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孩子的抚养权首先应由父母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情况判决。如果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上述意见第3条和第4条的规定,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于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 孩子不满两周岁,原则上是判给母亲的,关于财产分割,原则上双方是分得夫妻共同财产的一人一半,但是有过错方可以少分或不分。 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
    以下条件;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重婚的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实施家庭暴力的 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 子女抚育费的数额,考虑以下三个方面:①子女的实际需要; ② 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③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

    离婚后,不和子女一起生活的父/母一方,根据收入状况分为:

    ① 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数目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20%-30%。
    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收入的50%。

    这里的"月总收入"指工资总额,包括工资、奖金等。可申请法院调查令来调查。

    ② 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目可依当年的收入或同行业的年平均收入,参照①确定。

    一般参照《道路交通事故赔偿项目参照标准》来确定的年平均人收入、年平均生活费来作为依据。

    ③ 有特殊情况的,如子女长期患有重大疾病、或子女残疾的,可适当增加。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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