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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自首怎么认定

2018-05-17 17:44
找法网官方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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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刑法明确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交通肇事是最常见的犯罪行为之一,许多犯罪分子因为害怕逃离事故后,出于内心道德的谴责会选择投案。那么对于交通肇事自首又是怎样认定的呢?下面由找法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

  一、交通肇事自首怎么认定

  交通肇事行为,往往是先由交管部门管理的。交管部门规定,认定投案自首情节为:

  1、逃逸人主动到交管部门或其他公安部门投案并如实交待罪错事实的;

  2、逃逸人委托他人或打电话向交管部门或其他公安部门报案,等候处理并如实交待罪错事实的;

  3、逃逸人途中向交管部门或当地有关部门报案,等待接受处理的。

  交通肇事自首需要满足两个条件,一是交通肇事后需自动投案,二是要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二、可供自首对象

  1、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

  2、其所在单位。

  3、城乡基层组织。

  4、以上单位的有关负责人

  三、交通肇事罪自首如何处理

  交通肇事罪系过失犯罪,刑法从犯罪的主观恶性和客观行为的角度规定了三档法定刑,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在犯罪自首制度中,我国司法理论也实践也认为单位也可以成为自首的主体,根据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布的《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若干问题的意见》中规定:单位犯罪案件中,单位集体决定或者单位负责人决定而自动投案,如实交代单位犯罪事实的,或者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动投案,如实交代单位犯罪事实的,应当认定为单位自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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