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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奸罪认定时需要注意的事项

2019-10-10 10:19
找法网官方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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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强奸罪就是一种暴力型的犯罪,这种犯罪已经严重社会危害性的犯罪,其强奸罪犯罪判刑处罚是根据立案后的对于强奸罪认定决定的。那么强奸罪认定时需要注意的事项?强奸罪加重处罚情形?以下就是找法网小编整理的内容。

  一、强奸罪认定时需要注意的事项

  (一)罪与非罪的界限

  1、强奸罪与通奸行为  在男女发生性行为前,既不违背妇女意志,又无勉强女方变范的行为,双方从内心到外部表现形式完全自愿,属典型的通奸行为。即使事后,因被揭穿,女方为保住自己的脸面而告男方强奸,或因女方事后反悔而告男方强奸,均不能定强奸罪。

强奸罪认定时需要注意的事项

  2、对“半推半就”的奸淫行为的认定  所谓半推半就,是指行为人与妇女发生性行为时,该妇女既有“就”的一面即同意的表现,又有“推”的一面即不同意的表现。应当全面审查男女双方的关系怎样,性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环境条件如何,行奸后妇女的态度如何,该妇女的道德品行、生活作风情况等等。如果查明“就”是主要的,则属假推真就,不能视为违背妇女意志而以该罪治罪科刑。反之“推”是主要的,应认定为违背妇女意志,应当以强奸罪论处。

  (二)既遂与未遂的界限  我国司法实践中是以“插入”为认定标准的,即男子的生殖器插入到女子的体内为犯罪既遂。至于是否射精与既遂未遂无关。但有一个特例,如果强奸的是幼女,则以“接触”为认定标准,即男子的生殖器与幼女的生殖器接触就算犯罪既遂。

  (三) “强奸”男性是否构成强奸罪  刑法对于强奸罪的对象仅仅限定在女性,并未将强行与男性发生性关系进行法律规范。根据法无规定不为罪的原则,“强奸”男性行为并不构成犯罪,当然也不构成强奸罪。假如行为人把男的误认为妇女而着手实行强奸,并且完成“强奸行为”,并不构成强奸罪。调查近几年的案例,法院判决大多是“故意伤害罪”。如果由于对象是男性而强奸不能的情况下,以强奸未遂定罪。视当时情况如果是故意轻伤,不存在犯罪未遂问题。重伤意图非常明显,且已经着手实行重伤行为,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的,应按故意重伤(未遂)论处。

  二、强奸罪加重处罚情形

  犯罪嫌疑人进入未成年人住所、学生集体宿舍实施强奸、猥亵犯罪;未成年人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与未成年人有共同家庭生活关系的人员、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冒充国家工作人员,实施强奸、猥亵犯罪的;猥亵多名未成年人或者多次实施强奸、猥亵犯罪;采取暴力、胁迫、麻醉等强制手段实施奸淫幼女、猥亵儿童犯罪;造成未成年被害人轻伤、怀孕、感染性病等后果;对不满十二周岁的儿童、农村留守儿童、严重残疾或者精神智力发育迟滞的未成年人实施强奸、猥亵犯罪;有强奸、猥亵犯罪前科劣迹;在校园、游泳馆、儿童游乐场等公共场所对未成年人实施强奸,只要有其他多人在场,不论在场人员是否实际看到。

  三、强迫卖淫罪与强奸罪的区别

  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或者故意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

  强迫卖淫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迫使他人卖淫的行为。

  由于本罪在客观上亦表现为以暴力、胁迫等方法强迫被害人与他人发生性行为,故与强奸罪就有了若干相似之处。但二者的区别是明显的:

  (一)二者侵害的客体不同。本罪侵害的客体是社会主义的道德风尚与公民的人身权利;而强奸罪侵害的客体是妇女的性自由权利。

  (二)二者侵害的对象不同。本罪侵害的对象既可以是女性,又可以是男性;而强奸罪侵害的对象只能是女性。

  (三)行为人的故意内容不同。本罪行为人的故意内容是为了获取钱财而强迫他人卖淫;强奸罪的行为人则是为了同他人发生性关系而实施暴力、胁迫等行为。

  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关于强奸罪认定时需要注意的事项以及强奸罪加重处罚情形等知识。小编提醒的是,如果行为人对于明知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而与其发生性关系,不论幼女是否自愿,都要以强奸罪定罪处罚的。还有其他需要了解的法律知识,欢迎上找法网进行咨询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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