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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班工资怎么算?四种误区如何避免

2019-11-21 10:34
找法网官方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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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加班工资是我们劳动者一直关心的话题,有很多人对这方面的法律知识不是特别了解,劳动者应该懂得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所以是有必要了解的。那么,加班工资怎么算?四种误区如何避免呢?下面将由找法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加班工资怎么算?

  案例介绍:

  邱婷婷入职时在劳动合同中与公司约定:她的月工资为6000元。如果公司需要安排她加班,则按3000元/月作为计算加班工资的基数。

  两个月后,即2017年11月,邱婷婷因加班较多,觉得公司按3000元/月计算加班工资太吃亏,就要求公司依据月工资6000元计付。但是,公司以有约在先为由拒绝。

加班工资怎么算?四种误区如何避免

  律师点评:

  邱婷婷就加班工资的计算享有选择权。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就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有约定的,原则上应当以约定为准。尤其在约定的加班工资计算基数高于工资标准时,因其未损害劳动者合法权利,更应按照约定执行。

  但是,如果约定的计算基数低于工资标准,因其违反《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三条“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强制性规定,该约定无效。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劳动者不愿放弃自己的权利,且要求以劳动合同规定的工资标准作为加班工资计算基数,用人单位必须执行。

  二、四种误区如何避免?

  四种错误说法:

  1、我们单位不管工资是5000元还是8000元,加班工资都是按2000元来计发?

  正确说法:

  加班工资和假期工资的计算基数按以下原则确定:

  (1)劳动合同对劳动者月工资有明确约定的,按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所在岗位相对应的月工资确定;实际履行与劳动合同约定不一致的,按实际履行的劳动者所在岗位相对应的月工资确定。

  (2)劳动合同对劳动者月工资未明确约定,集体合同(工资专项集体合同)对岗位相对应的月工资有约定的,按集体合同(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约定的与劳动者相对应的月工资确定。

  (3)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工资专项集体合同)对劳动者月工资均无明确约定的,按劳动者正常出勤月依照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工资:企业根据国家和本市的规定,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补贴(不包括加班工资)的70%确定。

  按以上原则确定的加班工资和假期工资的计算基数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单位说10月1日来上班,给补休不给加班工资,这样对吗?

  正确说法:

  单位的说法不正确。企业安排劳动者在法定假日上班,应支付加班工资,而不能用补休来替代。

  3、标准工时制,单位说休息日来上班,不给补休不给加班工资,这样对吗?

  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加班工作的,应首先安排补休,不能补休时,则应支付不低于本人工资标准200%的报酬,补休时间应等同于加班时间。

  4、我加班了,单位不付加班工资。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 用人单位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加班费。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50-100%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为您整理的“加班工资怎么算?四种误区如何避免”的相关内容,我们可以了解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就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有约定的,原则上应当以约定为准,但是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若您还遇到其它问题,欢迎上找法网的法律平台,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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