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咨询

2016年2月7日因涉嫌贩卖毒品被捕。犹豫怀孕取保候审1年交1万保释金。案件于2016年11月一审判决判处10年。法院又给增加了一年取保候审的时间,取保候审时间延期至2018年2月8日到期。2017年10月左右其他被关押的同案件写信来拿到二审判决维持原判。2017年12月关押同案下到监狱服刑。而法院一直没有找我。眼看2月7日就要到取保候审截止时间。木前生下双胞胎孩子已经1岁4个月。请问我会被收监吗?我现在怎么办

刑事辩护
2019-08-29 22:02:48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取保候审属于刑事诉讼期间对犯罪嫌疑人的临时强制措施,在取保候审期间不得中止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 。对于确有犯罪事实的,仍然要由人民法院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 取保候审解除或届满一年后,如果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侦查机关可否移送检察院机关审查起诉?对于这个问题刑事诉讼法并无明确规定,本人认为应该是毫无疑问可以的,然而事情并非如此简单。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刑事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解除、撤销拘留或者逮捕措施后虽尚未撤销案件、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判决宣告无罪,但是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终止追究刑事责任:
    (一)办案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终止侦查的;
    (二)解除、撤销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措施后,办案机关超过一年未移送起诉、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撤销案件的;
    (三)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法定期限届满后,办案机关超过一年未移送起诉、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撤销案件的;
    (四)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超过三十日未作出不起诉决定的;
    (五)人民法院决定按撤诉处理后超过三十日,人民检察院未作出不起诉决定的;
    (六)人民法院准许刑事自诉案件自诉人撤诉的,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对刑事自诉案件按撤诉处理的。 赔偿义务机关有证据证明尚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且经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查属实的,应当决定驳回赔偿请求人的赔偿申请。 该名公安同志办理的一起刑事案件,就因为解除取保候审强制措施超过一年,公诉机关根据上述规定拒绝了受理。 对此,本人并不认同。本人认为两高关于刑事赔偿的解释是否可规范司法机关的刑事诉讼活动值得商榷。 首先,取保候审等是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种刑事强制措施,而刑事强制措施是用来保证刑事诉讼活动顺利进行,对犯罪嫌疑人采取的限制其一定程度人身自由的方法,但不代表不采取这种强制措施,或者强制措施届满或解除后一段时间,刑事诉讼活动就不可继续进行,没有刑事强制措施与刑事诉讼活动的正常进行并不矛盾。 其次,之所以两高刑事赔偿解释有如此规定,其实是处于对公民要求国家赔偿权利的保护,避免有些案件久拖不久导致公民要求国家赔偿的权利得不到救济,是对公民要求国家赔偿的权利的保障,该规定应仅适用于国家赔偿案件中,而不能用于规范刑事诉讼活动,公诉机关以此为由拒绝受理案件是不当的。 其实,该条规定的最后一句就已然诠释这一结论,“赔偿义务机关有证据证明尚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且经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查属实的,应当决定驳回赔偿请求人的赔偿申请。”即使在刑事赔偿中,赔偿义务机关只要能证明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经审查属实的,应驳回赔偿申请。可见,两高的刑事赔偿解释并不能代替刑事诉讼法,规定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期限,也就是说取保候审等强制措施解除或届满超过一年,并不必然导致终止追究刑事责任,是否终止追究刑事责任,仍应以实际情况为准。 至于如何证明尚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对于刑事赔偿案件的审理来说,赔偿义务机关应提供此案仍处于侦查阶段的证据,首先是该案有基本的犯罪事实,并有继续侦查的必要和可能性,比如同案犯在逃、证人暂未找到等客观原因导致案件有的事实无法查清,而不能移送审查起诉,但为了惩处犯罪有继续侦查的必要和可能性。而对于刑事诉讼活动来说,公诉机关不但不应拒绝受理,也没有必要让公安机关出具证据证明该案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只要符合移送审查起诉条件,甚至不需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也应受理。对于侦查活动确有违反程序办案的,提出纠正违法的意见,对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依法作出不起诉的决定,而不应直接将案件挡在门外,如此,无论是对犯罪的惩处还是对案件当事人的权利保障都是无益的。 当然,虽然本人认为取保候审等强制措施解除或届满超过一年,并不必然导致终止追究刑事责任,如果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仍可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但也应尽量避免这种情况的发生,避免刑事案件久拖不绝,即保证刑事犯罪及时得到惩处,也使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得到保障。
  • 保证金和保释金,在刑法和民法当中区别很大,在刑法当中是可以退换的。因为保释,在中国称之为取保候审,是指侦查、起诉和审判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对被刑事追诉而又未被刑事羁押之人,为防止其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责令其提出保证人或交纳保征金,并出具保证书,以保证随传随到的一种刑事强制措施。
    因此,在我国取保候审之中的“保证”,不仅有被保释之人的“保证”(在西方的刑事诉讼法中,往往是“宣誓”),还应包括财产之担保或他人之担保;而所候之“审”,除了法院的审判外,还包括侦查机关和起诉机关之传讯(审问)。
      保证金是买方向卖方支付一笔权利金,买方获得了权利但没有义务,因此除权利金外,买方不需要交纳保证金。对卖方来说,获得了买方的权利金,只有义务没有权利,因此,需要交纳保证金,保证在买方执行期权的时候,履行期权合约。
      取保候审保证金,是指公安机关对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取保候审条件的犯罪嫌疑人决定取保候审时,责令犯罪嫌疑人为保证其不妨碍、不逃避刑事诉讼活动而交纳的一定数额的现金。
      保释金是以金钱换取暂不对犯罪嫌疑人采取限制人身自由强制措施的一种制度,说通俗一点,就是“你现在是犯罪嫌疑人,但我现在不关你,但你要交一点钱,在未定罪之前,你享有被限制的部分人身自由,如果你跑了,保释金被没收,如果你规规矩矩,将来保释金还你”和以后的有罪无罪无关。
      保释,在中国称之为取保候审,是指侦查、起诉和审判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对被刑事追诉而又未被刑事羁押之人,为防止其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责令其提出保证人或交纳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以保证随传随到的一种刑事强制措施。
    因此,在我国取保候审之中的“保证”,不仅有被保释之人的“保证”(在西方的刑事诉讼法中,往往是“宣誓”),还应包括财产之担保或他人之担保;而所候之“审”,除了法院的审判外,还包括侦查机关和起诉机关之传讯(审问)。
      取保候审虽然是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一种刑事强制措施,但相对于刑事拘留和逮捕这两种强制措施而言,在我国的刑事诉讼实践中,却较少被采用。这与《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公约》第9条第3项关于“等候审判的人受监禁不应作为一般规则”的规定,明显不相符合,因此,需对此问题予以研究,以推动取保候审在我国刑事诉讼过程中更多地被采用。
  • 强奸罪保释的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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