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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程序时间期限规定多久?过了怎么办

2020-09-15 1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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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劳动者在工作中遭遇工伤时,由于工伤认定是有一定时限的,因此劳动者应该了解工伤认定程序的时间并及时进行工伤认定,但有时由于种种原因,可能会错过工伤认定程序的时间,下面找法网小编就带大家一起来看一下工伤认定程序时间期限规定多久?过了怎么办?

  一、工伤认定程序时间期限规定多久

  (1)用人单位申请工伤认定:工伤认定的申请一般先由用人单位在职工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如果用人单位未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即劳动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前的工伤待遇的费用,应当由用人单位支付。

  (2)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申请:用人单位未在职工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工伤职工一定要注意申请工伤认定的期限,期限的起始日是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超过此期限将丧失被认定为工伤的权利。这里要提醒工伤职工的是用人单位未按规定为职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发生工伤或患职业病的职工及其直系亲属、工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时,不以单位同意为必要条件。

工伤认定程序时间期限规定多久?过了怎么办

  二、工伤认定程序时间过了怎么办

  《工伤保险条例》第17条第2款规定,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期限(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由此可见,工伤职工本人申请工伤认定的时效期间为1年。超过该期限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再受理。

  当然,如果因有合理事由而超过工伤认定申请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该期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7条规定:“由于不属于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自身原因超过工伤认定申请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工伤认定申请期限内。有下列情形之一耽误申请时间的,应当认定为不属于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自身原因:

  (一)不可抗力;

  (二)人身自由受到限制;

  (三)属于用人单位原因;

  (四)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登记制度不完善;

  (五)当事人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申请仲裁、提起民事诉讼。

  三、工伤认定程序怎样走

  1、用人单位、职工或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都可以作为申请人,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或者视同工伤确认申请(统称工伤认定申请)。

  2、申请工伤认定应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时限(即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天内或者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向用人单位营业执照登记的住所地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

  3、职工在原用人单位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到现用人单位后,被诊断患职业病的,现用人单位有责任作为申请人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整理的工伤认定程序时间期限规定多久以及过了怎么办的相关内容,综上所述,工伤认定程序是有一定的时间期限的,我们在进行工伤认定时应注意认定的时间期限。若您还有其他疑问,欢迎登陆找法网免费在线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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