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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属于什么法规

2021-04-19 13: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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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于上市的公司来说,上市公司的要求是比较严格的,要到上交所或者深交所提交资料,因为如果存在一些财务造假的情况,那么这种行为会给证券市场带来一定的危害。接下来由找法网小编为大家带来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属于什么法规的详细知识,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一、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属于什么法规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属于行业规范,具有强制执行力。《章程指引》规定的是上市公司章程的基本内容,上市公司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在其章程中增加《章程指引》包含内容以外的、适合本公司实际需要的其他内容,也可以对《章程指引》规定的内容做文字和顺序的调整或变动。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属于什么法规

  二、公司章程的作用有哪些

  1、公司设立的最主要条件和最重要的文件。

  公司的设立程序以订立公司章程开始,以设立登记结束。我国《公司法》明确规定,订立公司章程是设立公司的条件之一。审批机关和登记机关要对公司章程进行审查,以决定是否给予批准或者给予登记。公司没有公司章程,不能获得批准,也不能获得登记。

  2、公司章程是确定公司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

  公司章程一经有关部门批准,并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即对外产生法律效力。公司依公司章程,享有各项权利,并承担各项义务,符合公司章程行为受国家法律的保护;违反章程的行为,有关机关有权对其进行干预和处罚。

  3、公司对外进行经营交往的基本法律依据。

  由于公司章程规定了公司的组织和活动原则及其细则,包括经营目的、财产状况、权利与义务关系等,这就为投资者、债权人和第三人与该公司的进行经济交往提供了条件和资信依据。凡依公司章程而与公司经济进行交往的所有人,依法可以得到有效的保护。

  4、公司章程是公司的自治规范

  公司章程作为公司的自治规范,是由以下内容所决定的。其一,公司章程作为一种行为规范,不是由国家,而是由公司股东依据公司法自行制定的。公司法是公司章程制定的依据。其二,公司章程是一种法律外的行为规范,由公司自己来执行,无须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当出现违反公司章程的行为时,只要该行为不违反法律、法规,就由公司自行解决。其三,公司章程作为公司内部的行为规范,其效力仅及于公司和相关当事人,而不具有普遍的效力。

  三、公司章程可以变更吗

  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公司章程的修改应依照以下程序进行:

  1、由公司董事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并提出章程修改草案。

  2、股东会对章程修改条款进行表决。有限责任公司修改公司章程,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份有限公司修改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3、公司章程的修改涉及需要审批的事项时,报政府主管机关批准。如股份有限公司为注册资本而发行新股时,必须向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申请批准;属于向社会公开募集的,须经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批准。

  4、公司章程的修改涉及需要登记事项的,报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办理变更登记;未涉及登记事项,送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5、公司章程的修改涉及需要公告事项的,应依法进行公告。如公司发行新股募足股款后,必须依法定或公司章程规定的方式进行公告。

  6、修改章程需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股东会决议”及“章程修正案”,若涉及登记事项,须有公司法人签章方可完成变更。

  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整理的关于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属于什么法规的相关内容,公司的章程是比较重要的,要根据实际情况去编写公司章程。大家如果还有其他法律问题的,欢迎上找法网在线法律咨询平台,在线律师会为大家进行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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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都在问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作了哪些调整呢?修改的具体内容有哪些呢?
1、目前使用的《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是1997年制定并发布的,此后证监会又先后发布施行了《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独立董事制度指导意见》、《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等一系列规范性文件。上述文件均涉及上市公司章程内容的修改,特别是97版的指引与新修订的《公司法》、《证券法》不吻合之处较多。为避免法律冲突,此次对照两法进行了全面修订,同时吸纳了上述规范性文件的相关内容。此次调整幅度较大的章节主要包括:“股份”、“股东和股东大会”、“董事会”,其他章节也根据新修订的两法进行了相应调整。 2、在修订“股份”章节时,根据新修订的两法,主要做出以下修改:   增加了“增加资本的方式”。除可采用公开发行股份、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以公积金转增股本外,新修订的《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增加了“非公开发行股份”的方式。   增加了“回购本公司股份的情形”。除减少公司注册资本和与其他公司合并外,新修订的《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增加了“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和“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的情形。   修改了“发起人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转让的限制条件”。发起人由原来“三年”的禁售期改为“一年”;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由原来“在任职期间内不得转让”改为“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及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和“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   明确了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有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又卖出(或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本公司股票所产生的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有责任收回该收益。公司董事会不收回该收益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三十日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http://china.findlaw.cn/gongsifa/shangshi/shangshigongsi/ssgszczy/160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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