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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适用房买卖合同效力是怎样的

2019-11-06 16:34
找法网官方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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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随着房地产市场的开放和迅猛发展,经济适用住房的存有量也与日俱增。虽然现行法律法规对经适房的流通有许多限制,但经适房在流通市场上具有的价格优势使经适房买卖比较活跃,由此出现各类买卖合同,找法网小编将告诉大家经济适用房买卖合同的效力是怎么的。究竟经济适用房能不能买?

  经济适用房买卖合同效力

  从法律规定来看,经济适用房立足于对城市低收入群体的安置,用于保护城市低收入人群利益,具有保障性质,涉及社会公共利益。正因如此,经济适用房买卖不同于普通商品房买卖,经济适用房交易更多受制于国家规定和政策的限制,在买卖合同效力方面也因涉及到社会公共利益,需要进行区分认定。

  1、从政府处申购经济适用房不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均明确规定了,购房人所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的,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购房人因各种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仅能由政府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

  该条明确规定,从政府处购买的经济适用房,要受到5年限制交易期的限制。如果购房人在5年内对外转让,则属于规避国家强制性规定。经济适用房买卖合同就属于无效的。

  2、从政府处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购房人可转让经济适用住房,但应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

  《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规定,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购房人可转让经济适用住房,但应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具体交纳比例由城市人民政府确定,政府可优先回购。即此时,购房人转让经济适用房时,政府享有优先购买权,而政府回购的经济适用住房,继续向符合条件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出售。

  经济适用房作为保障性住房,在上市交易及房屋用途等方面,国家均给出了一定的限制。因此,在经济适用房买卖中,充分了解所要购买的该经济适用房是否满足上市交易的条件较为关键。如规避国家限制交易规定进行经济适用房买卖,因该房屋买卖合同涉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面临被认定为无效的风险,到期如卖方不协助买方办理房屋过户手续,买方存在无法取得房屋所有权的风险。

  另外,对于未取得完全产权的经济适用房,只能自住,不能用于租赁等商业用途,否则属于违法行为。因此产生的收益,将无法受到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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