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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合同纠纷举证责任归谁

2019-11-07 17:18
找法网官方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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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农民工劳务合同的纠纷案件在我国发生了很多次,在这些案件中经常能看到农民工空手讨薪的情况,这些农民工的举证能力特别有限,而如果判定工方没有责任又十分的不公平,那么劳务合同纠纷举证责任归谁?以下就是找法网小编整理的内容。

  劳务合同纠纷举证责任归谁

  一、劳务合同纠纷举证责任归谁

  依据民事诉讼法“谁主张,谁举证”的规则,原告必须对自己的主张承担举证责任。

  劳务合同适用我国合同法调整,那么有关合同纠纷案件举证责任的分配规则,当然也就适用劳务合同纠纷案件的审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条规定,在合同纠纷案件中,主张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当事人对合同订立和生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主张合同关系变更、解除、终止、撤销的一方当事人对引起合同关系变动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对合同是否履行发生争议的,由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

  这一规定就劳务合同纠纷案件举证责任的分配问题提供了法律依据,为此,在劳务合同纠纷案件审理中,只要原告能够证明同被告之间存在劳务合同关系,或者说只要被告承认同原告之间存在劳务合同关系,那么就应当由被告对其应履行的义务已经履行负举证责任,即应由用工方对其已履行工资给付义务承担举证责任。

  二、劳务合同纠纷举证责规定有什么意义

  劳务合同纠纷适用合同纠纷举证责任分配规则在实际生活中也是切实可行的。用工方不仅是利益的最大的受益者,而且在劳务合同关系中处于管理的、主导的地位,管理是他们的责任,为此他们理应加强管理。作为用工方,在劳务合同履行的各个环节理应有一本明帐,在工资发放及平时的经济往来上同劳动者算一个明白帐也是他们应尽的义务。

  这样做不仅不会增加用工方的管理成本,相反还会减少他们的管理成本,避免纠纷的发生。那么在管理上出现了疏漏,当然应由他们承担责任

  正是由于农民工在劳务合同关系中常常处于弱势地位,从社会效果上讲,这样分配举证责任,也可以有效地扼制用工方不讲诚信、故意损害农民工利益的行为发生,避免农民工流血、流汗又流泪,有利于保护社会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

  三、劳动者主要的法定维权渠道有哪些

  依照现行法律规定,劳动者主要的法定维权渠道有:劳动争议处理程序、劳动保障监察程序。

  目前两个程序都存在各自的不足:

  1、按照劳动争议处理程序解决的,劳动者需出庭举证、办理比较繁琐的仲裁诉讼手续,劳动者常常由于应诉能力不强导致权益得不到应有的保障。

  2、按照劳动监察程序举报投诉,可以免去出庭应诉之累,成本低,但是由于劳动监察处理该类案件时缺乏司法体系的有力支持,劳动保障监察处理难、执行难现象十分突出。

  劳务合同纠纷的举证责任依然是“谁主张,谁举证”。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整理的关于劳务合同纠纷举证责任归谁的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如果还有其他法律问题的,欢迎上找法网在线法律咨询平台,在线律师会为您进行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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