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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罪名适用特殊防卫

2018-05-25 19:25
找法网官方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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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特别防卫对于我们来说非常陌生,特别防卫一般是有特定的不法侵害对象的。那么哪些罪名适用特别防卫适用呢?下面找法网就带大家来了解一下人身伤害维权小知识。

  一、特殊防卫的适用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0条: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二、特殊防卫如何适用

  1、要正确理解定义里所说的“行凶”

  “行凶”是指故意实施足以对他人致命或严重危险到他人人身权利的暴力犯罪行为。

  2、对“杀人、抢劫、强奸、绑架”的理解

  (1)“杀人”不仅仅指通常意义的杀人,还应包括胁迫被害人当面采用放火、爆炸、投毒等手段杀人的行为,这里为什么要当面胁迫呢?如不是当被害人的面采用放火、爆炸、投毒等手段杀害被害人,无法明确暴力犯罪是否正在进行,那无法正确地把握防卫适用的时间,可能造成事前防卫或事后防卫。

  (2)“抢劫”不应仅理解为对一般财物的抢劫,还应包括对象是特殊物品、违禁品的抢劫,例如《刑法》第127条第2款规定的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罪,第121条规定的劫持航空器罪,第122条规定劫持船只、汽车罪。

  (3)关于“强奸”,不仅仅包括第236条第1款的强奸罪,还包括第241条第2款规定的对收买被拐卖妇女进行强奸的行为。

  (4)对于“绑架”,不应单指《刑法》第239条规定的绑架罪,还应包括用绑架的手段实施的其他罪,如《刑法》第240条规定的采用绑架的手段实施的触犯的拐卖妇女、儿童罪。

  对四种犯罪作广义的理解,还应明确到其他性质的犯罪向此四种犯罪转化的情形,《刑法》第238条第2款规定的暴力非法拘禁致人死亡转化为杀人罪,第241条第2款规定的强奸罪,第269条规定的转化型抢劫,但不包括第267条第2款规定的携带凶器抢夺转化为抢劫罪。第267条第2款规定的抢劫罪,这是刑事立法上特殊规定,此罪没有明显暴力(关于暴力含义阐述见下文),故不应赋予特殊防卫权。

  3、要注意正确理解“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的范围

  有的学者认为,所谓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应该从暴力犯罪的范围和犯罪的程度两个方面加以考察。

  所谓暴力犯罪的范围,应该以刑法的规定为依据,对于刑法分则中规定的明确或隐含的包括以暴力为手段的犯罪都可能性适用特殊防卫的规定;但是,除此之处,是否能够实际适用还要考察暴力犯罪的程度,只有暴力行为具有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性质时,才可以实际适用特殊防卫。

  暴力犯罪的程度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考察:

  (1)从具体罪名上来确定暴力犯罪的程度。有些犯罪,只要从其罪名上即可确定其暴力程度是否达到了严重危及他人安全的程度,对于这类犯罪可以实施特殊防卫。如劫持航空器罪,劫持汽车、船只罪,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等;

  (2)从具体案件中是否具有“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威胁来确定犯罪的程度。对于行为的强度足以致人重伤或死亡的,可以实施特殊防卫,如对于非法拘禁罪,一般情况下不具有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威胁,因此,不能实行特殊防卫。但是,当使用暴力足以致人伤残、死亡的,则应当属于严重的暴力犯罪,因而可以实施特殊防卫;

  (3)从法定刑上加以考察。有些犯罪的法定刑很低,虽然是暴力犯罪,但属于轻微的暴力犯罪,这类犯罪的法定刑都在3年以下,对于这类犯罪任何时候都不能适用于特殊防卫的规定。我们认为,这种观点为我们判断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暴力犯罪的范围提供了较为务实的解决途径,因而,是较可取的。总之,由于法律的规定是抽象概括的,而现实情况是复杂具体的,因而,确定可以实施特殊防卫的具体明确的暴力犯罪类型是不现实的,在把握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的范围时,一个总的原则是实事求是的考察暴力犯罪行为是否具有直接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性质,如果具有这一性质,则可以实施特殊防卫,否则,不能适用这一规定。

  特殊正当防卫的条件,除要求不法侵害正在进行、防卫人有意识、针对不法侵害者本人进行防卫外,还要求只能针对正在进行的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才能进行防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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