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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书遗嘱的有效条件有哪些

2019-09-17 1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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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书遗嘱属于遗嘱中的特殊形式,《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17条2款规定:“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那么你知道自书遗嘱的有效条件包括哪些吗?下面就由找法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

自书遗嘱的有效条件有哪些

  一、自书遗嘱的有效条件有哪些

  自书遗嘱的有效条件:

  1、须由遗嘱人亲笔书写遗嘱的全部内容。

  自书遗嘱既不能由他人代笔,也不能用打字机打印,只能由遗嘱人自已用笔将其意思记录下来,但遗嘱人设立自书遗嘱不得以铅笔及其他易于涂改的笔书写。

  2、自书遗嘱须是遗嘱人关于其死亡后财产处置的正式意思表示。

  如果遗嘱人不是正式制作自书遗嘱,仅是在日记或有关信件中提到准备在其死亡后对某遗产如休处理,则不应认定该内容为自书遗嘱。但是,自书遗嘱只要求是遗嘱人处分遗产的真实意思的书面记载,也不要求须有“遗嘱”的字样。如果遗嘱人在有关的文书中对其死亡后的事务作出安排,也包括对其死亡后的财产处理作出安排,而又无相反证明时,则应当认定该文书为遗嘱人的自书遗嘱。

  自书遗嘱的有效条件是什么?

  3、须由遗嘱人签名。

  遗嘱人签名是自书遗嘱的基本要求,它既证明遗嘱确为遗嘱人亲自书写的,也证明着遗嘱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遗嘱人的签名须由遗嘱人亲笔书上自已的名字,而不能以盖章手印或画押等方式代替。无遗嘱人和、签名的自书遗嘱,应为无效。自书遗嘱如需涂改、增删时,遗嘱人也须于涂改、增删处签名并注明时间,否则,其涂乞讨、增删的内容无效。

  4、须注明年、月、日。

  遗嘱人在自书遗嘱中须注明立遗嘱的时间。遗嘱中的时间记载是确定遗嘱人的遗嘱能力的准据,也是在有多份遗嘱时确定各份遗嘱先后的准据。自书遗嘱中注明的时间原则上应为遗嘱制作完毕,遗嘱人签名之日。但遗嘱人并不于签名之日为遗嘱的时间而以其他时间为遗嘱的时间的,也未尝不可,不过只能以遗嘱中注明的日期为遗嘱的时间。遗嘱中未注明日期的,或者所注的日期不具体的,例如,只注明年、月,而未写日的,遗嘱不能生效。

  二、什么情况下自书遗嘱无效

  以下十种情况的自书遗嘱是无效的:

  1. 文盲,不识字

  2. 患有帕金森症等神经系统疾病

  3. 患有脑中风

  4. 盲人和聋哑人

  5. 反应迟钝以至于无法正常交流

  6. 不具备书写能力

  7. 高度近视(白内障严重),影响基本书写能力

  8. 手抖严重或者四肢疾病,导致无法签字

  9.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精神病患者、智障等精神状况不正常的),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性质的人

  10.无个人合法财产的,包括财产登记、存款在他人名下。

  三、自书遗嘱无效如何处理

  自书遗嘱的无效,分为部分无效和全部无效两种情况。

  部分无效的,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效力。

  部分无效的,就该部分涉及的遗产内容不能适用遗嘱。如果该部分财产需要继承的,应依《继承法》适用法定继承。

  比如,倘若遗嘱所处分的是立遗嘱人和他人的共有财产,那么,其他财产共有人有权要求他所得的份额,而只付给遗嘱继承人相应的份额。首先应对共有财产进行分割,划出遗嘱人那部分遗产,继而对这部分遗产按照遗嘱继承。遗嘱中对共有人所有的那部分财产的处分属于无权处分。该部分遗嘱无效,不能对这部分财产按照遗嘱分割,当然也不能按《继承法》实行法定继承。

  又如,遗嘱中若对缺乏劳动能力而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没有留下必要的财产份额,那么在财产分配中,必须先行扣下这部分人必要的份额,剩余的遗产才能按照指定的内容执行。

  如果遗嘱全部无效,死者的遗产应按法定继承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17条2款规定很容易得出自书遗嘱有效的条件就,即须由遗嘱人亲笔书写遗嘱内容并签名;须由遗嘱人亲自用笔书写遗嘱全文;必须注明年、月、日,这几项条件缺一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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