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伤残鉴定费用的承担根据具体情况可以由不同的主体承担。如双方共同委托鉴定的,由双方协商预先缴纳。卫生部门进行鉴定的,由事故申请人预先缴纳。法院委托鉴定的,由医疗机构缴纳等。
医疗事故伤残鉴定费用的承担的,可分为以下几种:
1.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预先缴纳鉴定费;
2.卫生行政部门移交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的当事人预先缴纳鉴定费;
3.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后,对需要移交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鉴定费由医疗机构支付;
4.法院首次委托鉴定的,由医疗机构缴付;
5.对首次鉴定不服,再次申请鉴定的,由申请再次鉴定人缴付;
6.经鉴定属于医疗事故的,鉴定费由医疗机构支付;经鉴定不属于医疗事故的,鉴定费由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的当事人支付。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条规定,医疗损害伤残鉴定标准如下:
1.一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的;
2.二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3.三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4.四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
具体分级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找法网提醒您,医疗事故鉴定申请书要写明以下几点:
1.写明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出生年月、职业、住址、电话等);
2.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
3.申请事项;
4.事实和理由;
5.证据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