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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权转让增值税缴纳

2019-01-04 16:43
找法网官方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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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增值税是对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实现的增值额征收的一个税种。增值税征收通常包括生产、流通或消费过程中的各个环节。那土地使用权转让增值税缴纳是怎样的呢?现由找法网小编为大家说明一二。

土地使用权转让增值税缴纳

  一、土地使用权转让增值税缴纳

  1、一般纳税人:(1)转让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选择适用一般计税方法,也可以按《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文件的规定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取得该土地使用权的原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2)转让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土地使用权,须采用一般计税方法,且不适用差额扣除政策。

  2、小规模纳税人:(1)转让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以选择按3%的征收率全额计税,也可以按财税〔2016〕47号文件的规定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取得该土地使用权的原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2)转让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只能适用3%的征收率全额计税。

  土地增值税: 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简称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土地增值税:(一)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二)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收、收回的房地产。 纳税人应当自转让房地产合同签订之日起七日内向房地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在税务机关核定的期限内缴纳土地增值税。

  二、土地使用权转让

  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再转移的行为,包括出售、交换和赠送。未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投资开发,利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土地使用权转让应当签订转让合同。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登记文件中所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所有权转让,应当依照规定办理过户登记。

  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分割转让的,应当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并依法办理过户登记。土地使用权转让须符合上述规定,否则即为非法转让。

  三、增值税税收类型

  1、生产型增值税

  生产型增值税指在征收增值税时,只能扣除属于非固定资产项目的那部分生产资料的税款,不允许扣除固定资产价值中所含有的税款。该类型增值税的征税对象大体上相当于国内生产总值,因此称为生产型增值税。

  2、收入型增值税

  收入型增值税指在征收增值税时,只允许扣除固定资产折旧部分所含的税款,未提折旧部分不得计入扣除项目金额。该类型增值税的征税对象大体上相当于国民收入,因此称为收入型增值税。

  3、消费型增值税

  消费型增值税指在征收增值税时,允许将固定资产价值中所含的税款全部一次性扣除。这样,就整个社会而言,生产资料都排除在征税范围之外。该类型增值税的征税对象仅相当于社会消费资料的价值,因此称为消费型增值税。中国从2009年1月1日起,在全国所有地区实施消费型增值税。

  依据国家相关税收规定,营改增之后转让土地使用权应缴纳增值税、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土地增值税、印花税。所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必须缴纳完毕上述税费之后,国土部门才会办理土地使用权转让登记。土地使用权转让增值税缴纳,找法网小编为您讲到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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