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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有哪些风险

2019-10-18 14:31
找法网官方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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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有土地使用权是具有重大意义的,是指使用国家土地的权利,是可以发生转让的,但是转让也是有一定风险的,很多人还不怎么了解。那么,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有哪些风险呢?下面将由找法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什么是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

  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在我国土地所有权分为国有和集体所有两种。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首次从国家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个人或者集体将其土地使用权以有偿方式在一定时期内出让,租借给他人的经济行为。通常是指城市土地使用权的转让。一是对土地所有者和土地使用者依法享有的占用、收益及处分权进行保护。二是对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这些权利进行限制和调节。

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有哪些风险

  二、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类型有哪些

  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首次从国家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个人或者集体将其土地使用权以有偿方式在一定时期内出让,租借给他人的经济行为。通常是指城市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转类型如下:

  1、依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已签订出让合同,交清地价后进行的土地使用权转让;

  2、已建建筑物的出让用地、行政划拨用地和历史用地,且产权属同一主体的,在符合现行规划前提下,土地使用者选择转让他人改造或与他人合作改造的;

  3、减免地价或交纳协议地价的土地使用权转让;

  4、为实现抵押权进行的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构造物、附着物转让;

  5、人民法院裁定,需要处分的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构造物、附着物转让;

  6、成片开发区土地使用权的转让。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有哪些风险

  1、土地转让合同约定转让方应缴纳税款由受让方负担合法有效。

  2、转让土地时未完成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的投资总额25%,不能据此认定合同无效。

  3、股权转让合同虽存在以股权转让为名收购土地的性质,但因内容未违反法律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而不认定为无效。

  4、土地转让方根本违约导致受让方不能取得土地的,应赔偿受让方土地溢价损失。

  5、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约定提供土地使用权的当事人只收取固定利益的,应认定为土地转让合同。

  6、一地数卖且均未办理变更登记,先合法占有投资开发土地的受让方优先取得土地。

  7、土地转让登记备案合同与实际履行合同价款约定不一致,转让价款应以实际履行合同为准。

  8、转让被查封的土地订立的转让合同合法有效,但受让方不能请求过户土地。

  9、土地转让方的土地使用权灭失后,受让方不能请求以其它土地替代履行。

  提示:符合《合同法》第110条客观履行不能的情形时,违约方还要依据《合同法》承担违约责任。只有在不可抗力的情况下,违约方才不承担违约责任。

  10、土地转让方在起诉前未取得权属证书,也未经政府同意转让,不影响土地转让合同的效力。

  11、土地出让金是否缴纳属于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内容,土地出让金未全部交清不导致土地转让合同无效。

  12、政府拟对土地重新拍卖,不构成土地转让合同的法定解除条件。

  13、转让价格低于市场价格不会导致土地转让合同无效,政府未行使优先购买权亦不会导致合同无效。

  14、土地转让合同签订后发生土地被政府收回、未交付土地等事实,均不影响合同效力。

  15、目标公司股权转让时因未发生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应税行为,故不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

  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为您整理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有哪些风险”的相关内容,我们可以了解到,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的风险主要有十五个,了解这些风险还是有必要的。若您还遇到其它问题,欢迎上找法网的法律平台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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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都在问
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未签订转让合同??是否有效?款项已付,但
依据宪法,土地的所有权是不能转让的,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 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六十三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第十八条规定:村民委员会向村民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村民会议每年审议村民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并评议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工作;村民会议由村民委员会召集。 有十分之一以上的村民提议,应当召集村民会议。 第十九条规定: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村民委员会必须提请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 (一) 乡统筹的收缴方法,村提留的收缴及使用; (二) 本村享受误工补贴的人数及补贴标准; (三) 从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 (四) 村办学校、村建道路等村公益事业的经费筹集方案; (五) 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及村公益事业的建设承包方案; (六) 村民的承包经营方案; (七) 宅基地的使用方案; (八) 村民会议认为应当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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