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不动产登记新流程

2022-03-30 18:02
找法网官方整理
浏览 9898

  不动产登记在我们国家已经实行比较久了,越来越多人按照规定对不动产进行了登记,领取了不动产权证,这对于我们来说是非常重要的,不动产权证是我们对财产所有权的一种证明,可以保护我们的合法权益,但是还有很多人并没有办理登记,那么不动产登记新流程是怎样的呢?下面找法网小编为大家详细介绍一下,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不动产登记新流程

  因买卖、设定抵押权等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

  (一)尚未登记的不动产首次申请登记的;

  (二)继承、接受遗赠取得不动产权利的;

  (三)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生效的决定等设立、变更、转让、消灭不动产权利的;

  (四)权利人姓名、名称或者自然状况发生变化,申请变更登记的;

  (五)不动产灭失或者权利人放弃不动产权利,申请注销登记的;

  (六)申请更正登记或者异议登记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的其他情形。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不动产登记手续,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不动产登记新流程

  二、不动产登记是什么意思

  不动产登记又称为不动产物权登记,是权利人申请国家职能部门将有关申请人的不动产物权的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事实。

  (一)登记是依当事人申请的行为。

  (二)登记是国家专职部门的活动。

  (三)登记内容为不动产物权及其变动事项。

  (四)登记事项须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

  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三、不动产登记在哪里办理

  不动产登记证明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开具。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第六条

  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不动产登记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确定一个部门为本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不动产登记工作,并接受上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

  第七条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本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办理所属各区的不动产登记。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分别办理。不能分别办理的,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协商办理;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指定办理。 国务院确定的重点国有林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国务院批准项目用海、用岛,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等不动产登记,由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规定。

  综上所述,不动产的登记流程大致如上述所示,不动产的转移不仅需要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还需要进行登记才会发生实际权利的转移,否则仅仅是合同有效,而权利没有转移。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为您整理的不动产登记新流程内容,感谢阅读。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文章内容提及知识不够全面,如情况复杂请尽快咨询律师。
展开全文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