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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登记机构不予登记的情形

2018-05-18 17: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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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动产登记又称为不动产物权登记,是权利人、利害关系人申请国家确定的职能部门将有关申请人的不动产物权的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行为。不动产统一登记是为了保护不动产权利人合法财产权,保障不动产交易安全,维护正常的市场交易秩序。但是,并不是所有的情况都能申请不动产登记。那么哪些情形下不动产登记机构不予登记呢?找法网小编给您详细介绍。

  一、不动产登记机构不予登记的情形

  1、申请人未按照不动产登记机构要求进一步补充材料的;

  2、申请人、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以及授权委托书与申请人不一致的;

  3、申请登记的不动产不符合不动产单元设定条件的;

  4、申请登记的事项与权属来源材料或者登记原因文件不一致的;

  5、申请登记的事项与不动产登记簿的记载相冲突的;

  6、不动产存在权属争议的,但申请异议登记除外;

  7、未依法缴纳土地出让价款、土地租金、海域使用金或者相关税费的;

  8、申请登记的不动产权利超过规定期限的;

  9、不动产被依法查封期间,权利人处分该不动产申请登记的;

  10、未经预告登记权利人书面同意,当事人处分该不动产申请登记的;

  11、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不动产登记机构履行的职责

  第12条规定:“登记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1、查验申请人提供的权属证明和其他必要材料。

  2、就有关登记事项询问当事人。

  3、如实、及时登记有关事项。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具体来说,物权法要求中国的登记机构在进行不动产登记时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1、查验申请人提供的必要材料。

  2、询问申请人有关登记事项。

  3.、如实、及时进行登记。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以上就是不动产登记的相关内容,很多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想进行一个登记,获得更好的保障。了解到不动产登记机构不予登记的情形后,也会为我们带来便利,知道哪些不动产是可以登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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