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登记行政复议时效60天。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侵犯自身的合法权益之日起计算。有耽误法定的申请期限的,可以在耽误事由消除后再继续计算。
不动产登记行政复议时效60天。
我国《行政复议法》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不动产登记需要提供的材料:
1.登记申请书,原件;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3.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和复印件;
4.建设工程符合规划的证明,原件或经确认的复印件。
5.房屋已竣工的证明,原件或经确认的复印件,质检合格证或竣工验收备案表或质监部门出具的房屋已竣工证明,个人自建房需要提交建设单位出具的房屋竣工证明;
6.房屋测绘报告,原件或经确认的复印件,属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还需要提交房屋面积界定报告;
7.房屋地址证明,原件或经确认的复印件,民政部门出具的房屋地址证明。
不动产登记办理的时间最长是30个工作日。
1.一般不动产登记业务的办理时限压缩至20个工作日;
2.不动产抵押登记办理时限压缩至10个工作日;
3.不动产查封登记、异议登记即时办理;
4.政府组织开展的农村不动产登记以及未公证的继承、受遗赠涉及不动产登记等较为复杂的登记情形仍按照30个工作日办结。
找法网提醒您:《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二十条规定,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不动产登记手续,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