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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收、减收不动产登记费的情形

2019-06-26 14: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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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政部和国家发改委发布了《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对不动产登记收费情况进行明确规定,收取、减免、减收不动产登记费情况更加明确。那免收、减收不动产登记费的情形是怎么样的呢?不动产登记费用多少?现由找法网小编为您说明一二。

免收、减收不动产登记费的情形

  一、免收、减收不动产登记费的情形

  (一)对下列情形免收不动产登记费:

  1、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家庭承包或其他方式承包取得农用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申请登记的;

  2、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家庭承包或其他方式承包取得森林、林木所有权及其占用的林地承包经营权申请登记的;

  3、依法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的国有农用地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等农业生产,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或国有农用地使用权登记的;

  4、因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导致土地、房屋等确权变更而申请变更登记的;

  5、申请与房屋配套的车库、车位、储藏室等登记,不单独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登记证明的;

  6、因行政区划调整导致不动产坐落的街道、门牌号或房屋名称变更而申请变更登记的;

  7、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申请不动产登记的;

  8、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免收的其他情形。

  (二)对下列情形只收取不动产权属证书工本费:

  1、单独申请宅基地使用权登记的;

  2、申请宅基地使用权及地上房屋所有权登记的;

  3、因将夫妻共有不动产的权利人变更为夫妻一方或双方而申请变更登记的;

  4、因不动产权属证书丢失、损坏等原因申请补发、换发证书的。

  (三)对下列情形减半收取不动产登记费:

  1、经济适用房等保障性住房所有权及其占用的建设用地使用权申请登记的;

  2、因不动产权利人姓名或名称变更而申请变更登记的;

  3、同一权利人因分割、合并不动产而申请变更登记的;

  4、申请不动产更正登记、异议登记的;

  5、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减半征收的其他情形。

  相关不动产登记申请人未按规定缴纳不动产登记费的,不予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登记证明。

  二、不动产登记费用

  (一)住宅类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落实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实行房屋所有权及其建设用地使用权一体登记。原有住房及其建设用地分别办理各类登记时收取的登记费,统一整合调整为不动产登记收费,即住宅所有权及其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登记,收取一次登记费。规划用途为住宅的房屋(以下简称住宅)及其建设用地使用权申请办理下列不动产登记事项,提供具体服务内容,据实收取不动产登记费,收费标准为每件80元。

  (二)非住宅类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办理下列非住宅类不动产权利的首次登记、转移登记、变更登记,收取不动产登记费,收费标准为每件550元。

  三、不动产登记程序

  1、申请登记。因买卖、设定抵押权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应由双方当事人共同申请。下列事项,一方当事人可申请:继承、接受遗赠取得不动产权利;尚未登记的不动产首次申请登记的;权利人姓名,名称等发生变化而申请登记变更的;因司法机关或行政机关生效的文书而设立、变更、转让、消灭不动产权利的;申请变更登记或异议登记的;不动产灭失或权利人仪弃不动产权利,申请注销登记的。

  2、受理登记。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不动产登记手续,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登记事项自记载干不动产登记簿时完成登记。登记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不予登记。并书面告知申请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存在尚未解决的权属争议的。申请登记的不动产权利超过规定期限的。

  动产登记机构按规定收取不动产登记费,核发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的不收取证书工本费。向一个以上不动产权利人核发权属证书的,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证书工本费10元。免收、减收不动产登记费的情形,找法网小编为大家介绍到这里,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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