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假和产假期间的维权一直是准妈妈们最关心的问题。那么,哺乳假和产假的区别是什么?产假和哺乳假的维权,是怎样的?哺乳假申请书怎么写?下面,就由找法网小编来详细说明一下。
一、哺乳假和产假的区别是什么
1、设立的目的不同。
产假是对女职工的特殊劳动保护,98天产假的确定依据是女职工生育后生理恢复所需的正常时间,不考虑生育是计划内还是计划外的。
而生育假则出于对女职工计划生育奖励之考虑,其享有的条件是合法生育,不论是第一胎还是第二胎,非法生育的女职工不能享有,对此,从“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享受30日的奖励假”规定即可看出。
2、待遇支付的主体不同。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8条规定:“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也就是说,对于缴交了生育保险的企业来说,计划内生育的女员工的产假工资表现为生育津贴,由社保基金管理中心支付,由企业补差。
而根据《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第16条第2款“不符合前款规定的假期期间,包括职工依照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定享受奖励增加的产假或者看护假期间,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发放工资,职工不享受生育津贴”的规定,30天奖励性质的生育假期工资则全部由企业承担。
3、假期的计算方法不同。
这里主要涉及到的是法定节假日应否包括在内这一问题。《广东省企业职工假期待遇死亡抚恤待遇暂行规定》(粤劳薪〔1997〕115号)
第九条规定:“年休假、婚假、丧假、探亲假、产假、看护假的假期原则上应一次性连续安排,假期内遇公休假日的,均不另加假期天数”,对于恰逢法定节假日的是否需顺延未予明确。
二、产假和哺乳假的维权
女职工的特殊劳动保护权利受到侵害时,女职工可采取下列方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1、是向企业主管部门或劳动监察部门申诉。(《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规定:“女职工劳动保护的权益受到侵害时,依照国务院的有关规定,有权向所在单位 的上级主管部门或者该单位所在地区、县劳动部门提出申诉。受理申诉的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诉书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女职工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 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2、是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需要注意的是应该在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一年之内。
3、是对劳动行政部门处理决定或仲裁裁决不服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三、哺乳假申请书怎么写
尊敬的公司领导及主管:
我是公司的××部门××职位的××,已于××年×月×日生育宝宝,并从×月×日至×月×日已休产假×个月。但是由于本人家住地离公司较远,且孩子较小,中途回家哺乳不方便,同时生育后身体恢复状况不佳,精神状态也不是非常稳定,医生建议我继续休假一段时间。为了不耽误公司的各项工作的开展,现申请休哺乳假×个月(×月×日—×月×日)。恳请领导批准为盼!
申请人:××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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