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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补充协议的有效条件

2019-03-12 10:25
找法网官方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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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进行协议离婚的时候,会要约定一些事项,很多人在事后又还有其他想法,就会约定一个补充协议。想必很多人都想要了解,离婚补充协议的有效条件有哪些?协议离婚是否可变更?协议离婚能否让过错方承担赔偿责任?下面由找法网小编为您介绍一下。

离婚补充协议的有效条件

  一、离婚补充协议的有效条件

  (一)离婚后签订的补充协议是否有效,具体要根据协议的内容来判定。

  1、如果补充协议的内容是关于婚姻状况的约定,即双方虽然经法定程序办理了离婚,但又在事后签订补充协议,约定双方实际不离婚,仍然是“夫妻”关系的,也就是所谓的假离婚,则该补充协议无效。

  2、如果补充协议是针对小孩抚养费、财产分割等方面的,则属于双方行使对自己的民事权利的处分权,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是有效的。

  (二)根据《合同法》规定:

  1、第六十一条:当事人对合同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可以补充协议。

  2、第七十七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根据上述规定,合同双方当事人对合同约定的内容在剔除合同无效的情形下签定的补充协议当属有效。

  二、协议离婚是否可变更

  离婚协议书,是夫妻选择协议离婚时,对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问题所签订的协议。离婚协议书在夫妻办理离婚登记时,提交给民政局,没有离婚协议书是不能协议离婚的。离婚协议书是否可以变更,这需要区分两种种情况:

  (1)夫妻都是在签订完毕离婚协议书以后,才前往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的。按照法律规定,夫妻协议离婚时,不仅需要携带离婚协议书,而且必须要双方亲自前往民政局办理。离婚协议书只有在协议离婚生效后,才一起生效。因此,在办理离婚登记前,由于离婚协议书尚未生效,因此是可以变更的。

  (2)如果夫妻已经办理了离婚登记,那么离婚协议书在离婚登记生效时一起生效。当事人应当按照离婚协议书的规定履行各自的权利义务。一般来说,离婚协议书是夫妻在离婚前自由协商的结果,等于是处置自己权利的行为,不能出尔反尔;如果夫妻对离婚协议书的内容不满,那么就不应当签署离婚协议书,或者不前往办理离婚登记。

  三、协议离婚能否让过错方承担赔偿责任

  在现实中行使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时,应区分以下具体情况:

  1、符合《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的损害赔偿请求必须与提起离婚诉讼同时提出,也就是在诉讼请求中要明确提出,由人民法院在判决离婚时一并作出裁决。由于人民法院在受理离婚案件时已将与当事人相关的权利义务书面告知了当事人,原告不提出请求的,视为为对权利的放弃,并丧失请求损害赔偿权。原告在离婚诉讼中即使提出了损害赔偿请求,但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则当事人的请求权因丧失了存在基础而不能得到支持。

  2、符合《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如果被告同意离婚,可以在离婚诉讼中要求损害赔偿;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基于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在离婚后1年内就此单独提起诉讼。

  3、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一审时未基于《婚姻法》第46条规定提出损害赔偿请求而在二审提出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在离婚后1年内另行起诉。

  以上是找法网小编整理的关于协议离婚条件的相关内容。综上所述,离婚后补充协议同样具有法律效力,只要是夫妻双方自愿协商签定的,那么对夫妻双方肯定是有约束力的。若您有其它问题,可以登录找法网的官方网站,免费咨询我们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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