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并不是所有犯罪都需要审查起诉的,只要存在法律规定的情形,那么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当然条件比较苛刻。因此接下来将由找法网小编为您介绍关于交通肇事罪不起诉标准及其相关方面的知识,希望能够帮助大家解决相应的问题。
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案件,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认为不具备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不起诉分三种情形:
第一,犯罪嫌疑人有《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的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1、行为人的行为必须已经构成犯罪;
2、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3、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4、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5、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6、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第二,《刑事诉讼法》第142条第2款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第三,由《刑事诉讼法》第140条第4款规定:“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的,应当制作不起诉决定书,公开宣布,并且应将不起诉决定书送到被不起诉人和他所在的单位。如果被不起诉人在押的,应当立即释放。不起诉决定在法律后果上属于无罪。
根据该条限定,“因逃跑致人死亡”,是指做法人在发生交通意外启,为了逃避法律追究,不对被害人进行救助,.反而逃离意外现场,弃被害人于不顾而导致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丧命的做法。要构成“因逃跑使人丧命”,必须符合以下多少个要求:
(1) 已经发生交通肇事,这是前提。
(2) 做法人有逃离肇事现场的做法。即做法人在发生交通肇事后,离开交通肇事现场的做法。
(3) 做法人主观上具有逃避法律追究的有意。即做法人离开交通肇事现场,其主观上具有逃避法律追究的目的。
(4) 客观上导致被害人丧命的后果。
(5) 做法人的逃跑做法与被害人的丧命结果具有因果关系,即做法人的逃跑做法导致被告人未能得到及时的抢救而丧命。
交通肇事罪与重大飞行事故罪、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的界限
本罪与重大飞行事故罪、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同属重大交通肇事的犯罪。客体均为交通运输安全,主观上也都出于过失,客观上也是都是以违反保障交通运输安全管理的规章制度并造成严重后果为要件。其区别主要是:
1、主体不同。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而后二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分别为航空人员与铁路职工,其他自然人一般主体不能构成这两种罪。
2、发生的场合不同。本罪主要发生在公路、水路交通运输过程中(不排除一般主体在交通运输领域外可以构成交通肇事罪);而后二罪,分别发生在航空运输与铁路运输活动中。
3、违反的具体注意义务不同。根据运输领域不同(公路、水上),本罪行为人违反的可以是特定的注意义务,也可以使一般的注意义务;而后两罪违反的,只限于特定的注意义务。
根据法律规定可以得知,交通肇事罪的犯罪嫌疑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等情形的可以不起诉。以上便是找法网小编为您带来关于交通肇事罪不起诉标准的相关知识,若大家有什么不了解的亦或是有其他疑问的可以咨询找法网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