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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驾驶罪量刑中从轻处罚的情形

2021-06-11 15: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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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危险驾驶罪是指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我们在界定危险驾驶罪的量刑标准都会有一个范围的局限,在这个范围中是属于危险驾驶的,那么危险驾驶罪量刑从轻处罚的情形有那些呢?下面是找法网的小编给大家整理的。

  一、危险驾驶罪量刑标准

  根据《刑法修正案九》第八条、《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刑法》

  第四十二条 【拘役的期限】拘役的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

  第四十三条 【拘役的执行】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机关就近执行。在执行期间,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每月可以回家一天至两天;参加劳动的,可以酌量发给报酬。

  第四十四条 【拘役刑期的计算和折抵】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二、危险驾驶罪分为两种情形:

  1、、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情节恶劣限制了追逐竞驶的处罚范围。追逐竞驶,是指行为人在道路上高速、超速行驶,随意追逐、超越其他车辆,频繁、突然并线,近距离驶入其他车辆之前的危险驾驶行为。

  2、、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的属于醉酒驾驶。

  以上就是危险驾驶罪的相关内容,危险驾驶罪只包括醉驾和追逐竞驶两种行为。只要没有构成犯罪行为,以及对自己和他人构成人身财产等安全,量刑从轻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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