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票据诈骗案尤其是伪造、变造银行承兑汇票诈骗案不断发生,并且愈演愈烈,严重威胁事业单位和银行的资金安全。想必很多人都想要了解,票据诈骗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票据诈骗罪的表现形式是什么?票据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是什么?下面由找法网小编为您介绍一下。
票据诈骗罪是通过票据行使诈骗犯罪,从而获得非法利益的行为。表现形式通常为明知是伪造、作废的票据仍然使用,或冒用他人的票据,或签发空头支票、签发无资金保证的汇票、本票。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的规定可知,票据诈骗罪的立案标准: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个人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
2、单位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1、明知是伪造、变造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这种情形是指行为人以伪造、变造的金融票据冒充真票据进而骗取他人财物的行为。
2、明知是作废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这种情形是指利用已经作废的汇票、本票、支票进行诈骗行为。
3、冒用他人的汇票、本票、支票。这种情形是指行为人擅自以合法持票人的名义,支配、使用、转让自己不具备支配权利的他人的汇票、本票、支票,进行诈骗的行为。
4、签发空头支票或者与其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骗取财物的。这里所说的“空头支票”是指:出票人所签发的支票金额超过其付款时在付款人处实有的存款金额的支票。“签发与其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是指票据签发人在其签发的支票上加盖的与其预留于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处的印鉴不一致的财务公章或者支票签发人的名章。“与其预留印鉴不符”,可以是与其预留的某一个印鉴不符,也可以是与所有预留印鉴不符。
5、汇票、本票的出票人签发无资金保证的汇票、本票或者在出票时作虚假记载,骗取财物的。这里的“资金保证”,是指票据的出票人在承兑票据时,具有按票据支付的能力,它既包括有可靠的资金来源,又包括出票人从出票时起就具有支付能力。
1、客体要件
票据诈骗罪侵犯的客体是双重客体,既侵犯了他人的财物所有权,又侵犯了国家的金融管理制度。金融票据是可流通转让的信用支付工具。
2、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金融票据进行诈骗活动,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一般表现为以下六种行为方式:
(1)明知是伪造、变造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
(2)明知是作废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
(3)冒用他人的汇票、本票、支票
(4)签发空头支票或者与其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骗取财物的
(5)汇票、本票的出票人签发无资金保证的汇票、本票或者在出票时作虚假记载,骗取财物的
3、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
4、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上须由故意构成、且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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