诈骗罪咨询

弟弟在外赌博欠了许多债,因为无力偿还就慌称自己被别人绑架,说不还钱就要杀了他,要求他的一个朋友寄十万元给他,当时因朋友不知道情况就给我弟弟打过钱去,不久事情败露,他朋友就报案了?,后经过公安机关调查取证是弟弟所为,检察院就起诉了,后我弟弟将十万元钱全数退还且主动认错,我弟弟构成诈骗罪吗?会被判刑吗?怎么才能减轻处罚?

刑事辩护
2019-09-20 16:11:21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1、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接到报案后,立即派员赶赴现场,抢救伤者、制作勘查材料、寻找证人、收集物证、清点现场遗留物品,消除障碍,恢复交通。
    2、各方当事人应如实向公安机关陈述事故经过,并交验驾驶证、行驶证、身份证。公安机关应向当事人公开事故现场图、现场照片、鉴定材料。
    3、在事故未调解前,公安机关可以指定肇事车方垫付死者或伤者的安葬费、抢救费,并预交事故的处理押金。交通事故当事方拒绝预付或无力预付抢救医疗费用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留事故车辆至调解终结移送人民法院受理止。 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进行调查取证后会依法制定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双方当时人可以依照责任认定书中规定的责任来进行交通事故赔偿
  • 案件当事人应该承担举证责任,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如果当事人认为相关工作人员有违规行为,可以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或检察部门投诉。  《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73条,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由人民法院负责调查收集的证据包括:
    (1)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
    (2)人民法院认为需要鉴定、勘验的;
    (3)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互相有矛盾、无法认定的;
    (4)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自己收集的其他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问题的若干规定》  
    三、下列证据由人民法院调查收集:
    1、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并已提出调取证据的申请和该证据线索的;
    2、应当由人民法院勘验或者委托鉴定的;
    3、当事人双方提出的影响查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材料相互矛盾,经过庭审质证无法认定其效力的;
    4、人民法院认为需要自行调查收集的其他证据。上述证据经人民法院调查,未能收集到的,仍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十七条【当事人申请法院取证范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  
    (一)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属于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并须人民法院依职权调取的档案材料;  
    (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材料;  
    (三)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材料。  《民事诉讼法》  第十四条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1年4月8日起施行)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和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与“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骗公私财物达到上述规定的数额标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能够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酌情从严惩处:
    (一)通过发送短信和拨打电话或者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的;
    (二)诈骗救灾和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的;
    (三)以赈灾募捐名义实施诈骗的;
    (四)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五)造成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诈骗数额接近上述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并具有前款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属于诈骗集团首要分子的,理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 诈骗罪立案后,被告人主动还款,原告撤诉,如果检察院对案件的认定,认为不具备起诉条件的,可以做出不起诉决定,否则,如果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即使主动还款,检察院也应当起诉。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案件,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法院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认为不具备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根据法律规定,人民检察院对案件作出不起诉决定,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1、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后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依法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如行为人是精神病人或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依照法律规定不能追究刑事责任。
    2、人民检察院对于退回补充侦查的案件,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3、犯罪嫌疑人有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了以下几种情形:第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第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第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第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第五,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4、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对这种情况,可以分为两个方面,一是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的。这主要是指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另一种情况是,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应当或者可以免除处罚的,如犯罪后自首、有立功表现、犯罪未遂、犯罪中止、或属于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等,刑法对这些情况分别都作了具体规定,其中有些可以免除处罚,有些应当免除处罚。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