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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诉讼费收取标准

2018-06-08 13:41
找法网官方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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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日常的生活或是生产经营过程中,或多或少会产生一些纠纷,经过协商等多种方式仍无法正常解决,无奈之下选择诉讼的方式。“打官司是要钱的”这句俗语非常贴切,下面找法网小编为您介绍,行政案件诉讼费收取标准。

  行政案件诉讼费收取标准

  当事人进行行政诉讼,应当向人民法院交纳案件受理费。行政诉讼案件可分为财产案件和非财产案件,它们的收费标的规定:

  (一)下列非财产行政案件按下列标准交纳:

  (1)治安行政案件,每件交纳5元至30元;

  (2)专利行政案件每件交纳50至400元;

  (3)其他行政案件,每件交纳30元至100元。有争议金额的,按财产案件收费标准交纳。

  (二)财产行政案件的收费,按争议的价额或金额,照一定比例交纳:

  (1)不满1000元的,每件交50元;

  (2)超过1000元至50000元的部分,按4%交纳;

  (3)超过50000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3%交纳;

  (4)超过10万至20万的部分按2%交纳;

  (5)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1.5%交纳;

  (6)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按1%交纳;

  (7)超过100万元的部分,按0.5%交纳。

  具体的计算方法是,按上述规定的超额递减率,对争议金额分段计算,然后相加,其总数即为应收取的数额。

  行政案件的诉讼费的承担

  一般情况下,诉讼费用由诉讼的败诉方当事人承担。

  1、法院的第二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和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一、二审诉讼费用均应由被诉行政机关承担;

  2、行政诉讼当事人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诉讼费用按照各自的责任大小分担;

  3、被告在诉讼过程中改变具体行政行为,原告申请撤诉而法院准许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如果原告不撤诉或者法院不准许撤诉的,诉讼费用由败诉方承担;共同诉讼的当事人败诉时,由法院根据共同诉讼当事人的人数和他们各自对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利害关系,以及各自的诉讼行为决定诉讼费用的承担;共同诉讼当事人因连带关系而败诉时,应当负担连带诉讼费用;第三人败诉时,法院将根据共同诉讼当事人诉讼费用的负担原则决定分担的比例。

  在某些情况下,诉讼费用并不是由败诉当事人承担,而是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来规定。具体包括:原告承担、被申请人承担、当事人自行负担。

  原告承担诉讼费用适用于原告主动撤诉而法院许可的情况。这里的“主动撤诉”不包括原告因被告改变具体行政行为而申请撤诉的情况。

  1、撤诉案件的受理费用减半收取,其他诉讼费用按实际支出收取;

  2、被申请人承担诉讼费用适用于申请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和申请执行的案件;

  3、当事人自行负担的费用主要是指当事人因本人的诉讼行为而支出的诉讼费用。不论当事人是否败诉,此诉讼行为支出的所有费用都由当事人自行承担。

  以上就是小编整理的行政案件的诉讼费用的收取标准,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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