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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受案程序

2018-10-31 13: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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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事诉讼就我们平常看到的债务纠纷案件、劳动纠纷案件、离婚纠纷案件等等都属于民事诉讼。不是说只要我们去法院提交材料,法院就会受理。法院受理案件也是有程序要求的。今天找法网小编为大家介绍,民事诉讼受案程序。

  一、民事诉讼受案程序

  起诉是当事人获得司法保护的手段,也是人民法院对民事案件行使审判权的前提。受理是指人民法院通过对当事人的起诉进行审查,对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决定立案审理的行为。当事人的起诉行为只有与法院的受理行为相结合,才能引起民事诉讼程序的开始。受理的后果是:原告、被告取得了当事人资格;人民法院取得对这一案件的审判权;诉讼时效中断。

民事诉讼受案程序

  人民法院对起诉审查以后,针对不同情况作出不同的处理。

  (1)人民法院认为起诉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

  (2)人民法院认为起诉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对不予受理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如果人民法院在立案后,发现起诉不符合法定条件的,裁定驳回起诉,当事人对驳回起诉的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3)当事人的起诉属于其他情况的,分别予以处理:

  ①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属于行政诉讼法受案范围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诉讼。

  ②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对合同纠纷自愿达成书面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但仲裁条款、仲裁协议无效、失效或者内容不明确无法执行外。

  二、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

  民事官司的受案范围主要有三类:第一类是由受民法调整的民事主体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所引起的纠纷,第二类是由受劳动法调整的劳动关系所引起的依法应适用《民事诉讼法》审理的劳动争议纠纷,第三类是法律规定的适用《民事诉讼法》审理的其他纠纷或事项。

  最高人民法院在推进市场经济的改革中,提出“大民事”审判格局并将原民事、经济、知识产权、涉外海事审判庭统一称为民事审判第一、二、三、四庭。各庭受案范围既照顾历史情况又作了相应调整。本文所述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庭受理案件范围是根据2000年12月4日法发[2000]30号《最高人民法院机关内设机构及新设事业单位职能》的精神划分的,其他各级法院根据自身审判实际调整。

  民事诉讼受案的程序一般都是对符合条件的7日内立案,不符合条件的7日内裁定然后告知可以上诉等。希望上面的介绍可以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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