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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民法总则诉讼时效溯及力

2021-08-04 20:03
找法网官方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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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年10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以下简称《民法总则》)正式施行,将普通诉讼时效期间由两年延长至三年。但该新规实施以来,不少当事人对3年诉讼时效期间有无溯及力问题一头雾水。今天找法网小编就为您详细介绍2018民法总则诉讼时效溯及力的问题。

  

  (一) 普通诉讼时效的溯及力

  权利人之权利受到损害的事实发生在2017年9月30日之前,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至2017年10月1日超过二年的,诉讼时效期间已届满,不因《民法总则》的施行而变更;尚未超过二年的,其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


  (二) 短期诉讼时效的溯及力

  《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的权利人之权利受到损害的事实发生在2017年9月30日之前,自诉讼时效起算之日起至2017年10月1日超过一年的,诉讼时效期间已届满,不因《民法总则》的施行而变更;尚未超过一年的,其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

  (三)继续性债权诉讼时效的溯及力

  对于约定为按日计付的违约金等继续性债权,如,分期付款等债务,以按日形成的每个个别债权分别单独适用诉讼时效。如权利人主张已发生债权,在2017年9月30日之前起诉的,该权利保护范围为自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之日起向前推算二年;在2017年10月1日至2018年9月30日期间起诉的,该权利保护范围为2015年10月1日至权利人起诉之日;在2018年10月1日之后起诉的,该权利保护范围为自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之日起向前推算三年。

  (四)诉讼时效中止时的溯及力

  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后继续计算的诉讼时效期间在2017年9月30日之前届满的,不因《民法总则》的施行而变更。

  中止时效的原因在2017年9月30日之前消除,按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后继续计算的诉讼时效期间延续至2017年10月1日尚未届满的,或者中止时效的原因在2017年10月1日之后消除的,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但自诉讼时效起算之日起向后推算三年,期满日晚于上述六个月届满日的,诉讼时效期间计算至该期满日。

  (五) 诉讼时效中断时的溯及力

  存在诉讼时效中断情形的,中断、有关程序终结的情形发生在2017年9月30日之前,诉讼时效期间按二年重新计算,但重新计算之日起至2017年10月1日尚未超过二年的,诉讼时效期间延长为三年;中断、有关程序终结的情形发生在2017年10月1日之后,诉讼时效期间按三年重新计算。

  以上就是2018民法总则诉讼时效溯及力问题的具体解决方案,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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