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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关于股东变更的规定

2022-04-19 1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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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现行的公司法职工对于公司的设立、变更、注销等各个环节都有进行明确的规定,那么,公司法关于股东变更的规定有哪些呢?为了帮助大家更好地了解相关法律知识,找法网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一、公司法关于股东变更的规定

  《公司法》股东变更的规定是: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

公司法关于股东变更的规定

  二、变更股东的股东会决议

  股东会决议要写的内容:

  (一)会议基本情况:如会议时间、地点、会议性质(定期、临时)等。

  (二)会议通知情况及到会股东情况:如会议通知时间、方式,到会股股东情况,股东弃权情况。

  (三)会议主持情况: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四)会议决议情况: 如股东会由股东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股东会会议的具体表决结果,持赞同意见股东所代表的份数,占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比例。持反对或弃权意见的股东情况。

  (五)签署:股东会决议由股东盖章或签字。

  三、公司股权变更登记的法律规定

  公司股权变更的程序是,经股东之间协商一致或者股东获得其他股东同意后,与第三人协商一致,依法订立股权转让的协议,并且办理股权转让的登记手续来变更。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公司变更实收资本的,应当提交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并应当按照公司章程载明的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缴纳出资。公司应当自足额缴纳出资或者股款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第七十一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第七十二条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二十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第七十三条依照本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一条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对公司章程的该项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

  第七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关于公司法关于股东变更的规定的相关知识,通过对上文的阅读,我们可以知道,如果公司股东发生变更的,要进行变更登记。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找法网,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解答疑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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