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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听证程序的适用范围

2018-06-12 1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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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处罚听证制度是现代民主政治的产物,它是本质在于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但并不是所有行政处罚都需要听证的,那么在我国行政处罚听证适用的范围有哪些、行政处罚听证中行政机关的义务又有哪些?下面就由找法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

  一、行政处罚听证适用的范围:

  听证申请人必须是公安机关拟对其作出下列行政处罚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1、对个人处以2000元以上罚款的;对违反边防出入境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个人处以6000元以上罚款的。

  2、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10000元以上罚款的。

  3、责令停产停业的。

  4、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的。

  二、行政处罚听证中行政机关义务:

  1、行政机关拟作出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处罚前,应当向当事人送达载明下列主要事项的听证告知书:

  (1)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2)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理由、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3)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4)告知提出听证要求的期限和听证组织机关。

  听证告知书必须盖有公安机关的印章。

  听证告知书可以直接送达、委托送达或者以邮寄挂号信方式送达。

  2、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听证要求的,公安机关应当受理。

  3、公安机关决定予以听证的,听证主持人应当在当事人提出听证要求之日起2日内确定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和方式,并在听证举行的7日前,将载有下列事项的听证通知书送达当事人:

  (1)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2)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3)听证人员的姓名。

  (4)告知当事人有权申请回避。

  (5)告知当事人准备证据、通知证人等事项。

  听证通知书必须盖有公安机关印章。

  4、听证人员在听证预备阶段必须完成核对听证参加人身份、宣读听证纪律、征询当事人是否申请听证人员回避等事项。

  5、当事人申请听证主持人回避的,听证主持人应当宣布暂停听证,报请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是否回避;申请听证员、书记员回避的,由听证主持人当场决定。

  6、举行听证时,由案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陈述、申辩和质证。

  7、听证应当制作听证笔录。

  听证结束后,听证人员应当把听证笔录交当事人和案件调查人员审核无误后签名或盖章。

  当事人拒绝签名的,由听证主持人在昕证笔录上说明情况。

  听证笔录中有关证人证言部分,应当交证人审核无误。

  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为您整理的有关行政处罚听证程序的适用范围相关法律知识,希望可以帮助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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