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咨询

行政单位机其工作员的履行行政部门权力是有违反规定执行哪些等行政许可侵害财产权利的,受害者有获得赔付的支配权。

其它
2020-02-17 08:33:19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我国《国家赔偿法》第4条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1、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  
    2、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  
    3、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的;  
    4、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是指《国家赔偿法》第4条前3款规定的行为以外的行政违法行为,例如:  
    1、行政机关对公务员作出的奖惩任免决定违法,从而损害了该公务员的财产权益;  
    2、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侵犯企业、农村承包经营户的经营自主权造成财产权益损害;  
    3、行政机关违法发放许可证,造成申请人之外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财产权益损害的;  
    4、行政不作为造成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财产权益损害的。
  • 关于侵犯财产权的赔偿,我国《国家赔偿法》第28条要求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1、处罚款、罚金、追缴、没收财产或者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的,返还财产;  
    2、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解除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造成财产损坏或者灭失的,依照本条第
    (3)、
    (4)项的规定赔偿;  
    3、应当返还的财产损坏的,能够恢复原状,不能恢复原状的,按照损害程度给付相应的赔偿金;  
    4、应当返还的财产灭失的,给付相应的赔偿金;  
    5、财产已经拍卖的,给付拍卖所得的价款;  
    6、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的,赔偿停产停业期间必要的经常性费用开支;  
    7、对财产权造成其他损害的,按照直接损失给予赔偿。  通过这一法律规定不难看出,现行法律规定的侵害财产权的损害赔偿的范围及其有限。“返还财产”、“解除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和“恢复原状”属于与赔偿并行的责任形式,这些责任形式的功能各不相同,不能彼此互相代替。因此,可以说国家赔偿法规定的对侵犯财产权的损害赔偿的范围甚至没有达到赔偿直接损失的最低要求,更谈不上惩罚性赔偿的问题。应当加重侵犯财产权的行政赔偿责任。
  • 《商标法》第五十三条规定了工商部门对商标侵权行为进行行政处理的3种方式:“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专门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并可以处以罚款”。但“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不是行政处罚 。
      首先,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不是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法》第八条的处罚种类没有这一项,而该法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表明了“责令改正”不是行政处罚,而“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应该属于“责令改正”的范畴。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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