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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交易过程中的风险责任如何承担

2020-05-12 17:35
找法网官方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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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产交易本身就是一个复杂而且带有相关专业性的流程,而二手房由于其本身的特殊性更是容易带来更大的风险情况。那么大家知道二手房交易过程中的风险责任如何承担吗?接下来找法网小编为您整理了相关资料,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哦。

  二手房交易过程中的风险责任如何承担

  根据合同法规定:标的物的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

二手房交易过程中的风险责任如何承担

  如果房屋的买受人实际接收并占有、控制、使用该房屋,已经不在产权人的控制之下,风险责任应由买受人承担,这符合合同法原则。

  但是,我国合同法也充分尊重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只要交易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房屋风险责任的承担,仍应根据双方的意思表示。

  以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为例,合同第七条约定:“上述房地产风险责任自该房地产权利转移/转移占有之日起转移给乙方”。该条款明确给与买卖双方自行约定风险转移的时间节点,即权利转移或转移占有。买卖双方可以就房屋的风险责任转移时间约定为房地产登记机构变更购买人为权利人之日起或双方交接房屋之日起。

  提示:这里的“权利转移”是指房地产登记机构已经完成权利人的变更登记之日起而非很多人理解上的向房地产登记机构提出变更申请之日。

  一般情况下,结合目前上海二手房买卖合同的签署习惯,选择“权利转移”作为风险责任转移时间节点较为普遍,主要因为根据一般的上海二手房买卖交易流程,“权利转移”之日是房地产登记机构已经完成转移登记,整个房地产交易流程已临近尾声,从法律上讲,该房屋权利人也已经是买受人了,买受人在领取新的房地产权利证书后双方即将交接房屋或可能已经进行了房屋交接,此时作为风险责任转移时间节点即符合合同法原则又贴合交易习惯。

  目前二手房交易过程中很多房东会要求延后交付或售后返租。若双方同意延长整个交易过程并交房时间晚于一般交易习惯或房东售后返租等买受人不能及时占有房屋的情形,则选择“转移占有”作为风险责任转移时间节点更符合公平原则,从而保障交易双方利益。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以上就是小编总结的关于“二手房交易过程中的风险责任如何承担”的相关内容,不知道有帮助到各位小伙伴吗?二手房交易过程中的风险责任的承担选择“转移占有”更符合公平原则。如果您后续还有什么不懂的法律问题,可以随时向找法网的在线律师进行咨询,他们会为您进行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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