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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合同违约救济的主要方式

2020-05-13 17: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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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互联网金融已经不知不觉进入了每一个人的日常生活, 电子合同的不断普及即是一个明证。想必很多人都想要了解,电子合同违约救济的主要方式有哪些?电子合同的成立时间与成立地点有何规定?电子合同与传统合同的区别有哪些?下面由找法网小编为您介绍一下。

电子合同违约救济的主要方式

  一、电子合同违约救济的主要方式

  电子合同违约救济的主要方式有以下四种:

  (1)实际履行。

  (2)停止使用,停止使用是指因被许可方的违约行为,许可方在撤销许可或解除合同时,请求对方停止使用并交回有关信息。

  (3)中止访问。中止访问是对信息许可访问合同的救济,当被许可方有严重违约行为时,许可方可以中止其获取信息。

  (4)损害赔偿,它是最基本的和最重要的违约救济方式。它是上述几种违约救济方式是互补的,一方违约后,除了要求基采取特定补救方式处,对于已造成的损害还应予以赔偿。

  二、电子合同的成立时间与成立地点

  1、关于数据电文形式的承诺的生效时间

  在edi合同中,当事人用电子数据发出电文即为要约,对方当事人用电子数据发出电文即为承诺。一般来说,承诺的生效时间为合同的成立时间。关于承诺的生效时间,有两种不同的做法,其一是中国和一些国际习惯所采用的到达主义。其二是英美等国所采纳的发信主义和送信主义。考虑到edi方式交换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意思表示的作出,实际上与对话者之间的对话一样瞬间到达,是以承诺的意思表示在发送和到达之间有一定的时间间隔为前提。因此,edi交易中的承诺生效问题不应采取送信主义,而应当采取到达主义。为了确保电子合同的收到与发出时间的准确,法律应当规定,提供服务器的网络服务,应当定期检查,调校服务器系统的设置和时间,并在一定时间内保存记录,已备查询。

  2、关于数据电文的发出与收到地点

  联合国《电子商务示范》第15条第4款规定:“除非发端人与收件人另有协议,数据电文以发端人设有的营业地点视其为发出点,而以收件人设有营业地的地点视为其收到地点。如发端人或收件人有一个以上的工作地点,应以对基础交易具有密切联系的营业地为准;如无任何基础交易,则以主要的营业地为准;如发端人或收件人没有营业地,则以其惯常居住地为准。”因此,数据电文的发出与收到地点应以上述规定为准。

  三、电子合同与传统合同的区别

  1、合同订立的环境不同。传统合同的订立发生在现实世界里,交易双方可以面对面进行协商;而电子合同的订立发生在虚拟空间中,交易双方一般互不见面,甚至不能确定交易相对人,其身份仅依靠密码的辨认或认证机构的认证。

  2、合同订立的各环节发生了变化。在网络环境下,要约与承诺的发出和收到的时间较传统合同复杂,合同成立和生效的构成条件也有所不同。

  3、合同的形式发生了变化。电子合同所载信息是数据电文,不存在原件与复印件的区别,无法用传统的方式进行签名和盖章。

  4、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也有所不同。在电子合同中,既存在由合同内容所决定的实体权利义务关系,又存在由特殊合同形式产生的形式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如数字签名法律关系。在实体权利义务法律关系中,某些在传统合同中不很重视的权利义务在电子合同里显得十分重要,如信息披露义务、保护隐私权义务等。

  5、电子合同的履行和支付较传统合同复杂。对合同履行产生影响的主要是电子支付方式采用后引起的一些变化,在信息产品交易中,订约、交付和支付都可能在网上完成,会对合同履行有重大影响。履行涉及的问题主要是:

  (1)履行中的救济措施;

  (2)在信息产品交易中的电子自助权利的行使问题;

  (3)风险责任的界定;

  (4)电子支付中的法律问题。

  以上是找法网小编整理的关于电子合同的相关内容。综上所述,电子合同的违约救济主要有实际履行,停止使用,中止访问和损害赔偿等措施,可根据具体约定及履行情况来分析。若您有其它问题,可以登录找法网的官方网站,免费咨询我们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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