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承包咨询

己方将工业厂房。土地资源转租给承包方。2008年7月12日转租给承包方。2020年10月期满,承包方一再托欠租金。己方8月16日将承包方所租厂房锁住。但承包方强势把门撞碎,再次用以应用生产制造。原合同规定假如承包方毁约将二倍赔付。合同书还要求。承包方不租约需修复土地资源原状。我想问一下大家该如何起诉?追责承包方哪些义务?

2021-01-20 15:23:45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1.签订合同,合同违约金的限制一般设定为合同金额的10%以内,譬如可以设定为一年租金总额的10%。
    2.一般情况下,合同都有违约条款,针对可能出现的违约情况对合同双方作出约束。违约金额的大小要视交易双方的合作意愿及合作收益而定,如果合作双方是互惠互利,双方履行合同的意愿也很强,这种情况下,违约金额不宜过高,因为过高了也没实际意义。如果合同是明显约束合同一方义务的,那这种情况下,违约金可以设定的高一些。这样可以对义务方起到震慑作用,提高合同违约的成本。
  • 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一方违约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进预见或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因此,本案关键看对方的延期交货的行为给你造成的损失当然包括你因此而得到的利润。
    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定金条款适用于对方不履行合同,而不适用于延期履行合同,如果对方不履行合同,你可以要求双倍反还定金,这也就是你的违约金。
  • 按照我国合同法规定,租赁合同到期后,在没有续签合同的前提下,合同双方就合同的内容继续履行主要的合同内容的,视作签订了一个无期限的租赁合同,合同双方的一方都可以无条件的在任何时间内解除合同,但应当赔偿对另一方造成的损失。这类的损失是指直接损失、间接损失和可能造成的损失。
  • 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合同期满后,如果租户继续使用租赁房屋,房东没提出异议,原房屋租赁合同继续有效,双方依据原合同内容来行使权利、履行义务,但是租赁期限改为不定期。
    房屋承租人还想续租并且与房东达成一致的话,可以签订续租合同。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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