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承包咨询

我们家的一个亲朋好友接了一个小工程项目,在工程施工全过程中比较严重负伤,随时随地有生命威胁,可是与招标方签署了合同书,其內容有一项:承包方在施工现场留意安全生产,招标方不担负因工程施工出現的安全生产事故的一切义务。像那样的实例能够 找律师吗?

2020-06-17 17:57:43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通常情况下,施工工人受伤的,可以要求承包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如承包人推卸责任或无力承担赔偿责任的,可以委托专业建筑工程律师审查承包人是否有施工资质或相应的安全生产条件,再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向发包人追责索偿。对发包人而言,选择承包人时,必须慎重审查其是否具有施工资质,尽可能在事前就避免这种情况的出现。
  • 根据法律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如果厂里将工作分包给没有相应资质的个人也就是您,您再雇佣工人进行施工,工人在工作中造成损伤的,您以及厂方承担连带责任予以赔偿。如果厂方是有相应的施工资质的公司,业主并不知道施工人是没有相应资质的临时雇佣人员,出现事故业主不需承担责任。
    如果业主知道厂方是没有资质的施工队,或者其应当知道施工方是没有相应资质的,对于出现的安全生产事故应当与包工头、厂方共同承担赔偿责任。具体还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判断。
  • 安全生产双主体是指:  
    一、政府  政府是安全生产的监管主体。  
    二、企业  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  安全生产工作必须建立、落实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和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制。两个主体、两个负责制相辅相成,共同构成中国安全生产工作基本责任制度。  安全生产“两个主体责任”是相互统一的。企业落实安全生产责任离不开政府监管;政府落实安全生产监管责任离不开企业的配合。企业是生产经营的主体,是安全生产事故发生的当事主体,安全生产监管体制要求企业对安全全面负责,生产安全事故预防规律要求企业对安全负责
  • 若发生安全事故,总承包单位是一定要负责的,具体是主要责任还是连带责任则视情况而定。
    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24条规定:
    1、“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合同中应当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义务。
    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
    2、“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分包单位不服从管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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