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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两个人结婚半年了。 发现男人有外遇,并不尊敬那个女孩。 但是那个男孩默默地把女孩带回老家。 女孩给男孩打电话也没有发邮件也没有回复。 打他的家人也是一样,女孩去了他家。 他的家人只是因为女孩子说不想还礼金,该怎么判断呢,可是两人还没有领结婚证

2020-04-26 11:05:31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在1994年2月1日以前,未办理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者,只要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即可认定为事实婚姻,之后的,只能是同居关系。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一般按共有财产处理。双方终止同居关系时原则上应均等分割。在此期间双方各自继承和受赠的财产,一般按个人财产对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10条规定,解除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
    何谓“共同所得”,一般认为形成同居双方共有财产的“共同所得”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一是双方共同生活,这是形成共有关系的基础;二是双方共同劳动、经营或管理,这是产生共有关系的前提条件。只有同时具备这两个条件,才能构成共同所得,否则应视为个人所得。
    何谓“一般共有”,即共同共有,也就是说,同居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房产,不管双方的出资多少,双方均平等地、不分份额地享有所有权,双方终止同居关系时原则上应均等分割。
    司法实践中,下列财产一般认定不属于同居双方的共同财产:
    1、一方同居前的财产;
    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补助费等;
    3、一方在同居期间继承的财产或接受赠与所得的财产;
    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要界定同居期间的共同财产,还需确定的一个要素就是双方的同居时间。
    同居双方能就共同财产的分割达成协议,则按双方的协议处理;不能达成协议,由法院依法分割;双方的共同财产,原则上应均等分割。
  • 根据我国《继承法》第10条的规定,被继承人的法定第一序位继承人为其父母、配偶、子女;
    根据我国《婚姻法》第8条的规定,当事人双方只有在婚姻登记机关领取过结婚证的,才是对方的配偶。继承法只认可合法注册的婚姻,没有领结婚证就不算合法夫妻,不属于继承人。
    如果有非婚生子女的,可以为子女主张继承权。如果未结婚前与对方共同出资经营或购买财物,那么可以作为财产共有人主张分割财产,取得自己出资的部分。
  • 您好,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
    (二)、
    (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这得根据具体情况而定,如果符合上述第
    (二)、
    (三)项情况的话,女方需要返还,否则女方就不需要返还彩礼。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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