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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纠纷管辖权异议证据有哪些

2019-06-27 0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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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离婚纠纷案件的管辖法院一般是按照“原告就被告”原则确定的,特殊情况下也存在采用“被告就原告”原则,如果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必须在法定时间内容提出异议,并出示证据。下面就跟随找法网小编来详细了解一下离婚纠纷管辖权异议证据有哪些。

离婚纠纷管辖权异议证据有哪些

  一、离婚纠纷案件管辖权的确定

  1、一般管辖原则

  一般来说,离婚纠纷在确定管辖法院时采取“原告就被告”原则。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2、特殊规定

  有下列五种情形,原告住所地对离婚纠纷有管辖权:

  (1)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2)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3)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4)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5)被告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

  二、离婚纠纷管辖权异议的条件

  1、提出异议的主体是本案的当事人;

  2、管辖权异议的客体是第一审民事案件的管辖权,当事人对第二审民事案件不得提出管辖权异议;

  3、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时间必须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即在被告收到起诉状副本15日内提出。

  4、当事人在离婚案件中提出管辖权异议后,人民法院应进行审查,认为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异议不成立的,应裁定驳回异议。裁定应当送达双方当事人,当事人不服的,可以在10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未提出上诉或上诉被驳回的,受诉人民法院应通知当事人参加诉讼。当事人对管辖权问题申诉的,不影响受诉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审理。

  三、离婚纠纷管辖权异议证据有哪些

  申请管辖权异议,需要提交相关的你认为不属于受理法院管辖的证据证明,包括经常居住地的暂住证,居委会的证明,派出所的相关证明等等。

  综上所述,离婚纠纷管辖权异议证据作用在于证明自己的经常居所地,因此要有经常居住地的暂住证,居委会的证明,派出所的相关证明等等,以此来反驳管辖法院确定的错误。按照假如您还有其他法律问题想要咨询,欢迎到找法网寻求免费在线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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