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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的基本原则有哪些

2018-06-14 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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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2017年10月1日生效的《民法总则》是民法典的总纲,制定了普遍适用于民商法各个部分的基本规则,是民法典中最基础、最原则、最通用的部分。那么民法总则的基本原则有哪些呢?接下来找法网小编为您解答这个疑惑。

  民法总则的基本原则有哪些


  一、平等原则

  平等原则主要有两层含义,一层含义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宪法原则在民法中的体现,一层含义是平等保护所有民事主体的合法民事权益。

  二、自愿原则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意思自治是现代民法的“三大基石”之一。

  三、公平原则

  所谓公平就是以利益的均衡作为价值判断标准以调整民事主体之间的经济利益关系,通过利益均衡配置民事主体的权利义务,公平正义是对民事司法活动的基本要求。

  四、诚信原则

  诚实守信是市场活动的基本准则,是保障交易秩序的重要法律原则,它和公平原则一样,既是法律原则,又是一种重要的道德规范,它要求全部民事主体诚实不欺,讲究信用,以善意的方式行使权利。

  五、绿色原则

  这是民法总则新确定的一项法律原则,是具有重大意义的创举,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这项原则既传承了天地人和,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传统文化理念,又体现了新的发展思想,有利于缓解我国不断增长的人口与资源生态的矛盾。

  六、公序良俗原则

  公序良俗是由“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两个慨念构成的,要求民事主体遵守社会公共秩序,遵循社会主体成员所普遍认可的道德准则。这项原则还有一种含义,凡违反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无效的。

  第四条,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

  第五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民法总则》关于民事基本原则的规定有以下几条:

  第六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承诚实,恪守承诺。

  第八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第九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

  民法总则确立了民法典的基本制度、框架,有效协调了民法与商法之间的关系,消除了原先存在的民法通则与有关单行法律之间的冲突和矛盾,规范了社会生活的基本规则,标志着我国民法典编纂的第一步已经顺利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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