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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对人格权的保护是什么

2022-09-27 1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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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法总则,即现民法典对人格权的保护是要求侵权人承担与行为的具体方式和造成的影响范围相当的民事责任,承担责任的方式包括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

民法总则对人格权的保护是什么,死者是否有人格权

  一、民法总则对人格权的保护是什么

  民法总则对人格权的保护可以参照民法典的有关规定,根据《民法典》第一千条,行为人因侵害人格权承担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的,应当与行为的具体方式和造成的影响范围相当。行为人拒不承担前款规定的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在报刊、网络等媒体上发布公告或者公布生效裁判文书等方式执行,产生的费用由行为人负担。

  二、死者是否有人格权

  死者没有人格权。找法网提醒您,自然人的民事权利始于出生、终于死亡,自然人死亡后便丧失民事主体资格。但《民法典》对死者的人格利益给予特殊保护。根据《民法典》第九百九十四条的规定,死者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遗体等受到侵害的,其配偶、子女、父母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三、人格权和身份权的区别有哪些

  人格权和身份权的区别有:

  1.内容的不同

  人格权单指他人侵害了民事主体的生命权、名誉、荣誉权等等,是作为民事主体可以主张的侵权之债;身份权则指他人侵犯了民事主体的亲权、配偶权、商标权等等中的人身权,身为民事主体可以主张的侵权之债。

  2.权利性质不同

  人格权纯为一种权利,而身份权虽然本质上是权利,但大多数在权利中包含义务;人格权纯为一种支配权,而身份权除荣誉权外必以相对人存在为前提,身份权严格地说有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的性质。

  3.诉讼时效不同

  法律规定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时,诉讼时效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到伤害起一年,而其它的人格权和身份权的诉讼时效通常为两年。

  4.权利期限不同

  人格权是无期限的权利;而身份权是以特定身份的存在为其存续的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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