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人违反劳动合同法造成劳动者损害的事件在现实中也是时有发生的,这就要了解责任的承担问题。那么,承包人违反劳动合同法造成劳动者损害由谁担责呢?有什么法律依据呢?下面将由找法网小编为大家详细介绍相关内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案情介绍:
某村村委会办公室因破烂且面积狭小不能满足办公需求。经过合法的审批程序,允许该村再建村委会办公室。该村委会依法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李某。李某临时从本地村民中招工10人,签订了以完成该村委会办公用房为任务的劳动合同。合同中约定,该10人保证自己拥有过硬技术和安全保护技能,如发生意外,该10人自己承担后果,李某不负任何责任。偏巧其中一人张某(不满16周岁)在修房中从高架板上不慎落下,造成严重受伤入院治疗。问张某的损害谁来承担责任?
案情分析:
我们首先来看,李某与10人在合同中约定“如发生意外,该10人自己承担后果,李某不负任何责任”这一条款是否有效?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劳动合同条款无效。而李某他们合同中的这一条款就是排除了李某自己的责任,依法应当无效。我们再来看,该条款无效了,谁来承担张某的责任?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个人承包经营违反本法规定招用劳动者,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发包的组织与个人承包经营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也就是说,李某违法招用张某等人,给张某等人造成损害的,由村委会与李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李某招用了不满16周岁的张某,又与其签订了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劳动合同,那么,对于张某的损害,依法由村委会与李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六条:“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第九十四条 个人承包经营违反本法规定招用劳动者,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发包的组织与个人承包经营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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