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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全解除条件有哪些

2022-12-12 16:03
找法网官方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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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产保全解除条件有,诉前保全的,诉前保全未在规定的时间被起诉的。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申请人申请撤销财产保全的,法院裁定撤销原财产保全的,被申请人履行了义务的。

财产保全解除条件有哪些,诉讼财产保全的方式有几种

  一、财产保全解除条件有哪些

  财产保全解除条件有:

  1.诉前保全措施采取后,利害关系人在15日内未起诉的;

  2.被申请人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

  3.申请人在财产保全期间撤回申请,人民法院同意其撤回申请的;

  4.人民法院确认被申请人申请复议意见有理,而作出新裁定,撤销原财产保全裁定的;

  5.被申请人依法履行了人民法院判决的义务,财产保全已没有存在意义的。

  二、诉讼财产保全的方式有几种

  诉讼财产保全的方式有以下几种:

  1.诉讼中财产保全

  是指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之后、作出判决之前,对当事人的财产或者争执标的物采取限制当事人处分的强制措施。

  2.诉前财产保全

  是指在紧急情况下,法院不立即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利会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因此法律赋予利害关系人在起诉前有权申请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三、诉讼财产保全的措施

  找法网提醒您,诉讼财产保全的措施主要有查封、扣押、冻结三种:

  1.查封,是指人民法院将需要保全的财物清点后,加贴封条、就地封存,以防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处分的一种财产保全措施。

  2.扣押,是指人民法院将需要保全的财物移置到一定的场所予以扣留,防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处分的一种财产保全措施。

  3.冻结,是指人民法院依法通知有关金融单位,不准被申请人提取或者转移其存款的一种财产保全措施。人民法院依法冻结的款项,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准动用。财产已经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需要注意的是,人民法院对季节性商品,鲜活、易腐烂变质和其他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采取保全措施时,可以责令当事人及时处理,由人民法院保存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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