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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全担保的解除方式

2019-03-14 09: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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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关财产纠纷的案件,经常会用到财产保全这一法律措施和程序。那么,财产保全担保的解除方式,是怎样的?如果对方做了财产保全如何处理?为何要做财产保全担保?下面,就由找法网小编来详细说明一下。希望对大家会有所帮助。

  一、财产保全担保的解除方式

  财产保全因一定条件和原因的出现而发生,也会因一定条件和原因的出现而解除。

财产保全担保的解除方式

  实践中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之后,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解除财产保全:

  1)、①据以保全的条件和原因不复存在或者情况发生变化,如被申请人已经履行义务或申请人放弃请求权。

  ②在诉前财产保全中,申请人在法定起诉期间内不起诉。人民法院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后15日内,申请人应当尽快起诉。15日届满,申请人还不起诉的,表明利害关系人不想通过诉讼程序解决分歧,从保护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出发,此时,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

  ③被申请人提供担保。如果被申请人向人民法院提供了相应的担保,包括保证人担保、实物担保、现金担保或有价证券担保后,人民法院就有必要重新审视原财产保全裁定继续保持的必要性。

  如果担保人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那么被申请人败诉,不能履行义务时,担保人就要对被担保人承担连带责任。所以,保证人担保的,保证人应向人民法院出具担保金额的保证书,并经人民法院审查同意,以防止提供的担保不能兑现。

  另外,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时,保证人为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提供保证的,在案件审理终结后如果被保证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或者其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人民法院可以直接裁定执行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的财产。

  人民法院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后,除作出保全裁定的人民法院自行解除和其上级人民法院决定解除外,在财产保全期限内,任何单位都不得解除保全措施。

  2)、解除冻结非法定条件的界定

  如果说被申请人提供担保、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起诉以及案件移送执行是解除冻结的法定条件,那么,需要解除冻结的非法定条件并不是除法定条件以外的所有情形,而是要符合一定的要求:

  ①在财产保全期限内申请解除冻结。这是解除冻结的题中之义,财产保全期限届满,冻结自动解除,申请无从提起。

  ②案件审理完毕,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已经确定。有如下几种具体表现:在权属纠纷中,所冻结财产的权属已经明确;在侵权纠纷中,受害人获赔的数额已经确定;在合同纠纷中,诉争标的额已经确定等。正是因为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已经确定,所以才有可能对所冻结的财产进行分割。

  ③、当事人未提供担保,也未申请执行。如果当事人提供了担保或申请执行,那就有解除冻结的法定条件了。

  3)、在案件审理完毕后、财产保全期限内,法院能否可以依职权解除冻结?

  法院不能依职权解除冻结,而应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以审查是否解除冻结。理由如下:

  ①法院依职权解除冻结会侵犯到当事人的诉讼权利,甚至会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当事人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是法律赋予的一项诉讼权利,只要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法院就应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应该由当事人自己处分,法院无权干涉。而且即使案件已经审理完毕,所冻结的财产权属已经明确,但并不能排除被申请人转移财产的可能,如果法院依职权解除冻结后被申请人转移财产,那么冻结的目的将落空,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将受到损害。

  ②作出冻结的裁定依然有效,法院没有必要依职权解除冻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9条规定:“诉讼中的财产保全裁定的效力一般应维持到生效的法律文书执行时止”,既然裁定的效力依然有效,那么法院没有必要自己否认裁定的效力。

  ③法院没有依职权解除冻结不会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产生影响。对申请人来说,如果被申请人不履行生效的裁判文书可向法院申请执行;对被申请人来说,可以在自动履行后申请法院解除冻结。

  4)、在案件审理完毕后、财产保全期限内,哪些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提出解除冻结申请?

  解除冻结,影响着申请人诉讼目的的最终实现,也关系着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因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都可以向法院申请解除冻结,但并不仅仅限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可以向法院申请解除冻结。在法律实践中,有些权利人并不是申请人或被申请人,但他对所冻结的财产享有权益,比如在继承纠纷中,申请人或被申请人可能没有涵盖所有的继承人。因此,与所冻结财产有着利害关系的权利人都可以向法院申请解除冻结,最大限度地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如果对方做了财产保全如何处理

  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后,如果是合理的,法院按申请人的要求保全财产,被保全人可以通过提供担保或者提出异议的方式解除财产保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四条 财产纠纷案件,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解除保全。

  第一百零五条 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第一百零八条 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三、为何要做财产保全担保

  由于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财产的保全措施有可能影响被申请人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并导致一定的损失,为保护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法律规定,对申请人申请有误的,申请人应对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不当所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因此,法院在申请人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时,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当于申请保全财产等值的经济担保,保证对财产保全不当的损失进行赔偿。

  财产保全担保是申请人在向法院申请进行财产保全时,向法院提供的保证对因财产保全不当给被申请人所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的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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