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房屋租赁协议中押金的担保范围

2018-06-21 15:05
找法网官方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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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们都知道在生活中,房屋租赁的出租人通常要求承租人交付一定金额(一般不超过三个月房租)的款项作为押金。但是,我国法律未对押金作出规定。所以房屋租赁中的押金属于双方合意作出的约定。那么在房屋租赁协议中押金的担保范围有哪些,房屋租赁协议中的押金又起着什么作用?找法网小编给大家具体介绍。

  一、房屋租赁协议中押金的担保范围

  1、迟延交付租金及其利息;

  2、迟延交付的物管费、水电费、电话费及其滞纳金;

  3、承租人因违反对租赁物的保管义务或损坏租赁房屋及其设备而产生的赔偿责任之债务。

  二、房屋租赁协议中押金的性质

  押金的目的在于担保承租人因租赁所产生的债务履行,即租赁关系终止时,如承租人没有造成房屋的损坏等应当扣减的债务,出租人应将押金退还给承租人。

  三、房屋租赁协议中押金的效力

  1、对承租人的效力。

  押金交付合同为附随于租赁合同的从合同,自交付押金时产生法律效力。当承租人没有交付押金时,应视为押金合同未生效,出租人不得诉请法院要求承租人交付押金。出租人为保障自己的利益,最好在约定押金条款时写明如承租人不在规定的时间足额交付押金,租赁合同不生效或者出租人有权解除合同。

  2、对出租人的效力。

  押金对出租人的效力主要体现在当押金所担保的债务未履行时,出租人可以自行扣除。

  以上就是房屋租赁协议中押金的担保范围的相关内容,我们可以知道在法律上是没有对使用押金的禁止性规定,租赁双方可以自行约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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