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见的借款抵押物有,有使用价值的资产,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汽车,船舶,生产设备,建设用地使用权等。借款抵押物是必须登记的,不登记,不产生抵押效力。
常见的借款抵押物有: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建设用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交通运输工具;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借款抵押物是必须登记的。对于抵押,抵押权要生效的话,必须办理相应的登记手续。如果没有办理登记的,合同是有效的,但是不产生抵押权,没有法律效力的。
借款用房产证抵押,不办抵押登记这种做法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400条规定,抵押合同无效:
《民法典》第四百条 【抵押合同】设立抵押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抵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1.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
2.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3.抵押财产的名称、数量等情况;
4.担保的范围。
抵押合同不完全具备前款规定内容的,可以补正。
借款抵押物可以拿走。
找法网提醒您,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协议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其他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协议。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抵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抵押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