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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中适用裁定的情况有哪些

2018-11-21 09: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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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在诉讼过程中就程序问题或部分实体问题所作的决定,即为裁定。那么,民事诉讼法中适用裁定的情况有哪些?裁定与判决有什么区别?下面,就由找法网小编来详细说明一下。

  一、民事诉讼法中适用裁定的情况有哪些

  (1)不予受理。法院对不符合起诉条件的起诉不予受理,该不予受理属于程序性问题,故应当用裁定作出。对于不予受理的裁定,当事人不服的,可以上诉。

民事诉讼法中适用裁定的情况有哪些

  (2)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当事人,尤其是被告和第三人,认为某一案件的一审法院对案件没有管辖权的,可以提出管辖权异议。法院对本院是否有管辖权,应当以裁定方式作出。对与管辖权异议的裁定,当事人不服的,可以上诉。

  (3)驳回起诉。驳回起诉属于程序问题,主要适用于两种情况:一是法院受理了不属于法院受理民事诉讼范围的案件,原告又不愿撤诉的,裁定驳回起诉;二是法院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发现原告的起诉不符合起诉条件,通知原告撤诉而原告不撤诉的,裁定驳回起诉。当事人对驳回起诉的裁定不服的,可以上诉。

  (4)保全和先予执行。法院可以依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作出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该裁定一经作出,即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不能上诉,但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对该裁定的执行。2012年民事诉讼法将“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修改为“保全和先予执行”,保全涵盖了财产保全、行为保全两个概念,与本次民事诉讼法的修改整体相适应。

  (5)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适用于原告起诉后,在宣判前申请撤回起诉时。该裁定一经作出就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不能上诉,也不能申请复议。

  (6)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中止诉讼和终结诉讼的情形都由司法解释进行了细化,中止或者终结诉讼的裁定一经作出,即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既不能上诉,也不能申请复议。

  (7)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笔误,包括法法律文字的误写、误算,诉讼费用漏写、误算和其他笔误。补正笔误的裁定不涉及当事人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没有必要上诉或复议。

  (8)中止或者终结执行。该裁定不能上诉或复议。

  (9)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仲裁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法律均规定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为与这些法律相衔接,2012年民事诉讼法新增了关于裁定适用于撤销仲裁裁决的规定,完善了裁定的适用范围。对当事人申请执行的仲裁裁决,法院审查发现有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不应当执行的情形的,应当作出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裁定。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裁定一经作出,即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不能上诉,也不能申请复议。

  (10)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当事人申请执行公证机关依法赋予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法院认定确有错误的,作出不予执行的裁定。该裁定不能上诉或复议。

  (11)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主要是诉讼程序方面未被上述十类涵盖的事项,如裁定返还已被执行的财产等。

  当事人不服上述第(1)、(2)、(3)项的裁定,可以上诉;不服第(4)项的裁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对于可以上诉的裁定,上诉期间,原裁定不发生法律效力。对于可以申请复议的裁定,当事人申请复议的,在作出新的裁定前,原裁定不停止执行。

  二、裁定与判决的区别

  第一,适用的事项不同。裁定解决的是诉讼过程中的程序性问题;判决解决的是当事人双方争执的权利义务问题,即实体法律关系。

  第二,作出的依据不同。裁定依据的法律是民事诉讼法,可以在诉讼过程中的任何阶段作出;但是判决根据的法律是实体法,例如民法、婚姻法、继承法、经济法等,判决只能在案件审理的最后阶段作出。

  第三,裁定可以采用书面形式或者口头形式,但是判决必须采用书面形式。裁定中只有不予受理、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和驳回起诉的裁定,可以上诉;其他的裁定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但是判决全部都可以上诉。

  第四,行政诉讼中,裁定的上诉期限为10日,判决的上诉期限为15日;刑事诉讼中,裁定的上诉期限为5日,判决的上诉期限为10日。

  行文至此,已接近尾声,希望大家对于“民事诉讼法中适用裁定的情况有哪些”这一问题有一个详细的了解,若是你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可以咨询找法网上的在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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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都在问
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裁定书是什么?
<p>   一般来说,民事裁定书,也就是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和执行民事判决的过程中,为保障诉讼的顺利进行,就程序问题作出的书面处理决定。民事裁定书只解决程序问题,不是判决。 </p> <p>   根据我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当事人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p> <p> <p>   法律依据: </p> <p>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p> <p>   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p> <p>   (一)不予受理; </p> <p>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p> <p>   (三)驳回起诉; </p> <p>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p> <p>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p> <p>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p> <p>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p> <p>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p> <p>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p> <p>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p> <p>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p> <p>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p> <p>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p>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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