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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再审的案由

2019-09-30 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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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再审是为纠正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错误判决、裁定,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对案件重新进行的审理。那么,民事诉讼再审的案由,是怎样?如何正确确定民事案件案由?存单纠纷案件的范围和案由,是如何?下面,就由找法网小编来详细说明一下。希望对大家会有所帮助。

  一、民事诉讼再审的案由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各级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法院再审。

民事诉讼再审的案由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原审法院或者上一级法院申请再审,但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法院应当再审:(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三)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四)法院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五)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法院对不符合前款规定的申请,予以驳回。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可以申请再审。经法院审查属实的,应当再审。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不得申请再审。

  第一审法院立案时应当根据当事人诉争法律关系的性质,首先应适用修改后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列出的第四级案由;第四级案由没有规定的,适用相应的第三级案由;第三级案由中没有规定的,适用相应的第二级案由;第二级案由没有规定的,适用相应的第一级案由。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对审判实践中出现的可以作为新的第三级民事案由或者应当规定为第四级民事案由的纠纷类型,可以及时报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将定期收集、整理、筛选,及时细化、补充相关案由。

  二、如何正确确定民事案件案由

  首先,在立案和审判过程中,确定民事案件案由,只能适用2011年2月18日起施行的,由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修改后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不得擅自编造案由,如果出现应当规定为新的第三级或第四级案由,可以及时层报最高人民法院,由最高人民法院整理、筛选、补充相关的案由。

  其次,一审法院在立案和审判过程中,应当根据诉争的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或依据确认之诉、形成之诉的标准,先从新《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列出的第四级案由中选择;第四级案由没有规定的,依次类推,则适用第三级案由;再没有,则可以直接适用第二级案由,直至第一级案由。

  再者,同一诉讼中,涉及两个以上的法律关系,属于主从关系的,应当以主法律关系来确定案由,但当事人仅以从法律关系起诉的,则以从法律关系来确定案由;不属于主从法律关系的,则按诉争的两个以上民事法律关系确定并列的两个案由。

  此外,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增加或变更诉讼请求,导致当事人诉争的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的,则应当相应地变更案件的案由。在请求权存在竞和的情形下,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当事人自行选择的请求权,根据当事人诉争的法律关系确定案由,

  最后,还有尚要注意的,对一审人民法院认定的法律关系,确定的民事案件案由是错误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诉争的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予以纠正,重新确定案由。

  三、存单纠纷案件的范围和案由

  《关于审理存单纠纷案件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限制适用于存单纠纷案件。存单纠纷案件的要领和范围是从当前出现的众多存单纠纷案件中抽象出来的,有存单持有人诉金融机构的,也有金融机构诉存单持有人的,这些都包括在存单纠纷案件中。另外,由于目前金融机构在开展存款活动中不一定都给存款方开具存单,有的金融机构给相对人只出具进帐单、对帐单、存款合同等凭证,不开存单,故规定将持进帐单、对帐单、存款合同等凭证提起诉讼的纠纷案件,也视为存单纠纷案件。统一将存单纠纷案件以存单纠纷为案由,避免各地法院在案由确定上的五花八门,也避免因案由定的不同,影响案件的实体处理。这里需要注意的是,《若干规定》第一条对存单纠纷案件的范围进行了界定:

  1、存单持有人以存单为重要证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纠纷案件;

  2、、当事人以进帐单、对帐单、存款合同等凭证为主要证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纠纷案件;

  3、、金融机构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存单、进帐单、对帐单、存款合同等凭证无效的纠纷案件;

  4、、以存单为表现形式的借贷纠纷案件;上述规定第(二)项虽未直接列出所有银行使用的“凭证”,但其所有凭证都是银行使用的一种有效凭证,最高人民法院在制定《若干规定》时未对银行的众多凭证一一列举,所以使用了“等凭证”字样,这里的‘等’是列举未尽的意思,应当包括目前银行使用的所有其它凭证在内,均应确定为“存单纠纷”这一新的案由。这样定对存单纠纷案件的审理有积极意义。

  以上就是本文的全部内容,从中,我们可以得知,民事诉讼再审的案由,如何正确确定民事案件案由,以及存单纠纷案件的范围和案由。若是你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可以咨询找法网上的在线律师。他们一天24小时在线,能随时为大家解答法律疑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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