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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金罚则适用的例外情形是什么

2020-03-31 1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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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定金一般是合同双方当事人为了确保合同的正确履行,经当事人共同约定后,由一方支付给另一方的货币,如果一方不履行合同或者违约就口试请求适用定金罚则。那么大家知道定金罚则适用的例外情形是什么吗?接下来找法网小编为您整理了相关资料,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哦。

  以案说法——定金罚则适用的例外情形是什么

定金罚则适用的例外情形是什么

  案情介绍:

  经中介方居间介绍,俞某作为买受方(乙方)、陈某1、陈某2作为卖售方(甲方)于2013年7月26日签订《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以下简称《居间协议》),约定甲方将上海市浦东新区御桥路X室房屋(以下简称系争房屋)出售于乙方,房价款292万元整。定金计8万元,在乙方支付首期房价款时转为部分首期房款;首期房价款(含已付定金)88万元(甲方应在收到首期房价款后办理完成该房地产上所设抵押权的注销登记)。甲、乙双方同意自订立本协议后14天至中介方或中介方安排的地点共同签订网签合同;若甲方未能履行本条所述事项,则应向乙方双倍返还定金,若乙方未能履行本条所述事项,则已支付甲方的定金不予返还。签约当日,俞某向陈某1支付8万元,陈某1出具“购房款收据”。2013年8月9日,双方按约到中介方网签房屋买卖合同。因陈某1要求俞某当日即支付首期房款80万元,俞某认为首期房款支付时间有待商椎,以致双方未能网签合同。

  案例分析:

  双方虽然按《居间协议》的约定赴中介方签订《买卖合同》,但由于《居间协议》上并未约定首付款80万元的支付时间,故该支付时间应待双方协商确定。陈某1、陈某2坚持要求俞某于签约当日付款符合房地产买卖交易习惯,鉴于当时俞某亦未能出示其有即日支付80万元的凭证,故双方最终未能签订本约,应属于双方就首付款时间协商未能达成一致所致,不可归责于任何一方当事人,陈某1、陈某2收取的8万元定金应予返还。

  相关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出卖人应当将收受的购房款本金及其利息或者定金返还买受人。”

  以上就是小编总结的关于“定金罚则适用的例外情形是什么”的相关内容,不知道有帮助到各位小伙伴吗?定金罚则适用的例外情形就包括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原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情况。如果您后续还有什么不懂的法律问题,可以随时向找法网的在线律师进行咨询,他们会为您进行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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