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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纠纷与债权纠纷的区别

2019-12-12 10:37
找法网官方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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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物权是一种排他性的支配权,而债权是平等主体之间签订合同履行债务,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关系,那么究竟物权纠纷与债权纠纷有什么区别呢,可能很多人并不是很清楚,下面就由找法网详细的给大家介绍一下,供大家参考。

  一、物权纠纷与债权纠纷的区别

  相同点:两者都是财产权。

  不同点主要从以下方面分析:

  概念:

  物 权--指权利主体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物的直接管理和支配,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

  债 权--是权利主体按照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请求相对人为或不为特定行为的权利

  性质、特征:

  物权--对世权,具有独占性、排他性,反映物质财富的静态所有关系

  债权--对人权,不具有排他性,反映动态的财产流转关系

  法律关系主体:

  物权--是特定权利主体和不特定义务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

  债权--是特定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客体:

  物权--物

  债权--物、行为、智力成果

  内容:

  物权--对物的直接管理和支配,并排除他人干涉

  债权--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

  权能

  物权--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

  债权--请求权和受领权

  产生方式

  物权--种类及内容均由法律创设

  债权--合同、侵权行为、不当得利、无因管理

  实现方式

  物权--物权所有人自己行使权利

  债权--实现权利须凭借债务人履行义务

  效力

  物权--有追及效力和优先权

  债权--无追及效力和优先权

  二、物权和债权对第三人法律效力的不同

  物权具有排他性,债权具有相容性;物权具有优先性,债权具有平等性;物权具有追及性,债权没有追及性

  从权利的效力上看,因物权为支配权,故物权具有排他性、优先性和追及效力,而债权为请求权,其具有相容性、平等性,无追及效力。一般而言物权人都可追及其物之所在而行使权利;而债权则没有追及效力,债权人对其标的物没有直接支配权,当债权的标的物被第三人占有时,不论其占有是否合法,债权人一般不得直接向该第三人请求返还。

  物权为对世权,债权为对人权

  从权利效力的范围上看,物权为对世权,债权为对人权。物权对世上任何人都有拘束力,某人对某物享有物权时,其他任何人都负有不得非法妨碍其行使物权的义务,其义务人是不特定的。而债是特定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债权只对某个或某些义务人有拘束力,债权人得向其请求给付,其他人则不受债权的约束,即债权的义务人是特定的。如果因第三人的行为使债权不能实现,债权人也不得依据债权的效力向该第三人提出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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