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物权法关于无权处分是怎么规定的

2018-12-13 14:34
找法网官方整理
浏览 9898

  在物权行为模式下,法律行为被区分为负担行为和处分行为。无权处分是指行为人没有处分权,却以自己的名义实施的对他人财产的法律上的处分行为。那么,物权法关于无权处分是怎么规定的呢?现由找法网小编为大家介绍。

物权法关于无权处分是怎么规定的

  一、物权法关于无权处分是怎么规定的

  无权处分行为在物权法上的效力即无权处分人处分他人之物的效力。在物权法上,是善意取得的有效要件之一、前提。善意取得是无权处分的特别规定。

  也就是说无权处分行为存在;受让人善意且有偿;动产已经交付、不动产需要登记的登记。符合以上条件,受让人可以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此为善意取得。

  二、无权处分的法律后果

  (一)无权处分,权利人拒绝追认,在处分物尚未交付,买受人未支付价款场合,买卖或赠与合同等无效,在买受人或受赠人等善意的情况下,由无权处分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二)无权处分,权利人拒绝追认,在处分物已经交付时,赠与合同无效,在我国法未承认物权行为独立性和无因性的框架下,处分物的所有权又复归权利人;但买卖合同场合,买受人未支付价款且为善意时,处分物并不复归权利人,而是归买受人所有。权利人因此所受损失只能通过以下途径得到弥补:处分人向买受人主张不当得利返还,因按第51条的规定买卖合同无效,故不能请求买受人支付价款;权利人再向处分人请求返还不当得利,也有人认为权利人可直接向买受人主张不当得利的返还。不当得利返还仍未消除权利人的损失时,权利人有权基于侵权行为法向处分人主张损害赔偿。应指出,这里的侵权行为是一般侵权行为,权利人的举证责任重。

  (三)无权处分,权利人拒绝追认,在处分物已经交付,买受人已支付价款时,买受人因其善意而取得处分物的所有权,权利人只能向处分人主张不当得利返还。如此他仍有损失时,再基于侵权行为法向处分人主张损害赔偿。此处之侵权行为同样为一般侵权行为,权利人的举证责任重。

  一般情况下,对财产的处分权是属于所有人的,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是无效的民事行为,并且很可能构成对他人财产的侵害,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物权法关于无权处分是怎么规定的,找法网小编为大家介绍到这里,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文章内容提及知识不够全面,如情况复杂请尽快咨询律师。
展开全文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